发布单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食药监办许函[2009]2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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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9-07-06 | 生效日期 | 2009-07-06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其他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暂无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法律依据及审批工作的请示》(京药监保化〔2009〕20号)收悉。经研究,提出意见如下:
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实施之前,保健食品的监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原有的保健食品监管依据与《食品安全法》不抵触的,可以继续适用。有关情况国家局会及时向国务院相关部门报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六日
关于保健食品监管法律依据的意见(食药监办许函〔2009〕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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