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5日,由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等7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在区法院开庭,广陵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吕敬美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依法出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自2012年开始,被告张某某在明知国家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对人体有害的“西地那非”成分的情况下,为赚取更多利润,仍从李某等人处购进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的“虫草强肾王”等品牌壮阳保健品,并在江苏扬州、苏州等地进行销售,该行为严重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规定,张某某等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