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质检法函[2008]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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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8-04-24 | 生效日期 | 2008-04-24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复函批复 | 专业属性 | 标签标识 |
备注 | 暂无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期,多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就《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产地和添加剂标识问题向国家质检总局致函或致电进行咨询。为统一该规定的适用,进一步规范食品标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该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食品标识应当一并标注食品产地以及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二、根据该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及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中建立食品添加剂项,且在该项下一并标注所使用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具体名称(或者按要求标注种类名称、代码);各种食品添加剂应当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确定配料清单中食品添加剂项的标注顺序,应当以加入的各种食品添加剂的总量为计。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