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食药监办许函[2009]2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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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9-07-29 | 生效日期 | 2009-07-29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其他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暂无 |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保健食品、化妆品许可问题的紧急请示》(甘食药监食〔2009〕230号)收悉。经研究,提出意见如下:
关于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的有关问题,请你局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以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切实履行化妆品行政许可管理职能。
关于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关问题,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之前,请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卫生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要求开展工作。有关保健食品监管的各项规定与《食品安全法》不抵触的,可以继续适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