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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机构改革期间食品流通监管工作的通知(冀食药监食流〔2013〕28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3 18:36:39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冀食药监食流〔2013〕28号
发布日期 2013-08-30 生效日期 2013-08-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ebfda.gov.cn/CL0114/48855.html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定州、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省政府《关于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39号)精神,推进全省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机构改革顺利实施,确保机构改革期间食品流通监管工作力度不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监管工作平稳过渡

  从8月20日起,省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管职能已移交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具体承担食品流通监管的指导、监督职责。各设区市、县(市、区)机构改革未到位之前,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制度继续执行。各设区市、县(市、区)工商部门继续按照原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管工作,继续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有序推进各项食品安全治理整顿、日常监管、抽样检验、申诉举报、案件查办等工作。地方机构改革完成前,有关全省食品流通监管的工作部署,由省食安办或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直接向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的食安办、工商部门行文,必要时与省工商局联合行文。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工商部门有关食品流通监管工作情况要及时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时抄报省工商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与工商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工作衔接到位。机构改革完成后,工商部门依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依法做好食品市场监管相关工作的意见》(工商消字〔2013〕108号),继续做好食品市场监管相关工作。

  二、确保食品流通许可有序开展

  机构改革期间,工商部门发放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继续有效,到期的按《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食品流通许可证延续工作的通知》(冀工商〔2012〕283号)规定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及各类材料文书等暂沿用原有格式,编号规则、办理程序、所使用的业务印章暂不改变。

  2013年11月底前,工商部门继续做好食品流通许可信息系统的运行工作,并对食品流通监管相关数据提供查询、复制便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及早完成食品流通许可信息系统的开发,2013年12月1日启用新食品流通许可信息系统,以保障机构改革后食品流通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已完成职能交接的设区市、县(市、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流通许可工作,未完成职能交接的设区市、县(市、区)由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许可工作。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范围、管辖分工、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审核批准、档案管理等暂按《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冀工商〔2009〕66号)、《关于切实做好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工商〔2011〕31号)等文件要求执行。确需变更和调整的,按规定统一变更和调整。

  三、确保应急处置及值守畅通有力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各设区市、县(市、区)工商部门要做好机构改革期间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应急工作机制,确保组织领导和机构健全、人员责任明确、信息通讯畅通、后勤保障有力、指挥调度灵敏、应对行动迅速、处置措施及时有效。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对于瞒报、漏报、迟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指定专人负责食品流通突发重大事件信息收集报送工作,确保重大信息及时报送。要强化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周密安排值班计划,保证与上下级和同级政府、部门间的联络通畅。

  四、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当前,食品安全和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任务繁重。各级要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好各项工作,坚决打好食品安全这场攻坚战和持久战。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食安办的协调下,坚持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始终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认真负责,全力抓,各职能机构要分工明确、责任明晰、紧密协作,确保把食品流通监管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落实监管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要加强检查和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要切实加强信息发布管理,严肃信息发布纪律,综合研判、积极回应、稳慎发布社会热点信息,防止因发布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要做好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保持监管队伍的稳定和工作连续性,切实做到人心不散、思想不乱、工作不断,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顺利交接。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电话0311-83720153

  传真 0311-83720157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8月30日

    更多相关信息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相关信息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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