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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内政发〔2013〕10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3 18:36:39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发〔2013〕103号
发布日期 2013-10-16 生效日期 2013-10-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nmwst.gov.cn/html/zwgk/zcfg/dfzc/201311/20-62838.html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按照国务院有关政策精神,结合自治区党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整改要求,现就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已陆续取消和下放了一批行政审批项目,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总的来看,审批项目多、审批手续繁杂、审批进度慢仍然是影响政府行政效能的重要因素,也是教育实践活动中各级反映强烈的一个突出问题。党的十八大强调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今年以来,国务院已连续两批取消和下放了167个审批事项,并对地方政府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落实好国务院要求,进一步推进自治区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对于深入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中“更加注重改革开放和创新驱动”、“发展活力动力增强”的要求,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减少政府对经济社会微观事务的干预和管理,释放改革的制度红利,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部署,结合自身实际,加快推进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工作。

  二、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主要任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相关部署,本着权责一致、促进发展、便民高效的原则,对正在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进行深入清理,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凡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由盟市、旗县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下放到盟市、旗县级管理;凡是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审批的,一律下放到部门审批。

  (一)关于行政审批项目

  1.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的行政许可项目,一律取消。

  2.已经过时或者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取消。

  3.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没有明确必须由自治区级行政机关执行的,视情况下放到盟市、旗县级。

  4.严禁将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改换成备案、核准等形式继续实施,尤其严禁将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改头换面以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形式继续实施。

  (二)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对已被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2.进一步清理自治区设定的涉企、涉农、涉教及其他各类收费项目,凡不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一律取消。

  3.自治区不再批准设立新的涉企、涉农、涉教等收费项目。

  (三)关于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1.国务院确定不再保留的项目,坚决予以取消。

  2.部门或系统内部的项目,不再作为自治区的表彰项目。

  3.盟市的奖励项目不再纳入自治区的表彰项目。

  (四)关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深入开展对我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该修订的及时予以修订,需重新制定的抓紧制定,该废止的必须废止。

  三、进一步创新和规范行政审批方式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流程最优、环节最少、时间最短、服务最佳”的要求,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手续、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创新审批方式。

  (一)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手续

  各职能部门要逐项制作行政审批流程图,明确审批环节、办理时限、操作规程和责任人等。一项行政审批事项涉及部门内部多个处室的,要对外一个窗口,对内整合流程,实行内部并联审查或联合会审机制;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建立部门联合审批机制。本着能减则减、能并则并的原则,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对于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要件,不得随意增加;对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申请要件,能减则减。

  (二)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按照“精简效能、权责一致、公开透明”的要求,尽量压缩行政审批办理时限。强化行政审批绩效管理,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不断提高行政服务水平。

  (三)创新审批方式,推行电子政务

  各职能部门要不断推进机制创新和工作创新,加快电子政务服务平台和网上审批系统建设,完善在线咨询、预审、办理等功能。凡是符合网上受理条件的审批事项,要尽快实现网上办理。加快建立与网上审批相适应的内部工作运行机制,研发和应用因地制宜、简便快捷、公开透明、便于监督的审批流程控制软件,通过信息技控手段监督行政审批的运行。

  四、加强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组织领导

  (一)落实领导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新一轮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转变紧密结合起来,明确任务分工,细化改革措施,落实工作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二)强化协调配合

  自治区相关部门要深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及时研究职权范围内需要调整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工作中遇到职能交叉等问题,各级政府要及时协调,妥善处理。加强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部门职能的修订和调整,使各项工作统一协调、整体推进,实现同步下放。

  (三)开展监督检查

  建立对审批事项和审批流程的全程监控体系,健全办理时限预警、日常考核等长效机制。自治区法制办、编办、监察厅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检查,严禁超时审批、违规审批等行为;抓好事后稽查和责任倒查,及时纠正审批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问题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本意见,尽快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意见。

  20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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