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 | 津政发〔2014〕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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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4-09-29 | 生效日期 | 2014-09-29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其他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http://www.tj.gov.cn/zwgk/wjgz/szfwj/201410/t20141008_248628.htm |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精神,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津党发〔2013〕30号)要求,现就加强我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部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为突破口,依法推进市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营造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全程监管。法不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市场公平准入和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实现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发展。
2.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市场监管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3.权责一致,共同治理。科学划分政府及其部门市场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实施综合监管。落实市场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政府责任,完善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4.主体自律,社会协同。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信用信息的约束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推动市场主体诚信经营,推进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实现社会共同治理。
(三)总体目标。建设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与市场经济和国际惯例相适应,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建立政府行政执法、市场优胜劣汰、行业自我约束、社会舆论监督、群众广泛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机制,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格局。
二、推进市场公平准入和企业公平竞争服务体系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和简政放权,尊重市场主体意思自治,推进市场公平准入和公平竞争,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市场活力。
(一)规范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制度。实施《天津市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津政发〔2014〕10号),依法规范企业设立行政许可、投资行政许可、固定资产投资行政许可、资质资格行政许可和其他行政许可,禁止变相设定行政许可。按年度公布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作为政府权力清单的重要组成部分,接受社会监督。推行一个部门一个窗口对外、一级政府"一站式"服务的模式,实现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办理。(市审批办、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深化公平准入注册登记制度。按照宽进严管的原则,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按照市场主体准入分类,优化准入流程,放开竞争性行业和投资领域限制,降低部分行业准入门槛。放宽登记住所条件限制,实行注册资本登记认缴制、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制,推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全面推行"一天四证一章"制度。探索建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市市场监管委、市审批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三)严格特定行业企业许可制度。对金融、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新闻出版等特定行业的企业,实行市场准入、特许经营等许可制度,严格执行违法人员从业禁止规定。针对投资主体、实业背景、专业背景、信用登记和风险评估情况,建立审慎准入、实时监管制度体系。完善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制度,加强动态监测分析和综合评价。(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市场监管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出版局负责)
(四)完善市场主体依法退出市场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和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取缔,吊销相关证照。完善市场主体妥善安置职工政策和依法退出市场制度,细化退出市场的条件和标准,明确企业破产、重整、清算和债权债务清偿等制度、规则和程序。探索实行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建立市场退出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恶意逃避债务和规避行政处罚。(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完善投资许可管理制度。企业设立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按照相应的联合审批服务流程办理。对境外向我市的投资,探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对我市向境外的投资,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健全固定资产投资许可管理制度。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禁止制、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管理清单,实行分类管理。搞好中介服务、项目审批、竣工决算、转增固定资产以及办理房地产权证等环节服务。强化环境、安全、能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及规划、用地等管理。限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结时间,提高固定资产投资行政服务效率。(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七)完善资质资格许可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行政机关办理的资质资格许可,由行政机关依法办理;对于依法可以转移,且行业协会具备承接能力的资质资格评价事项,积极探索并逐步转移给行业协会办理。清理和规范资质资格培训和培训收费。(市审批办、市发展改革委、各相关行政许可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建立行政处罚目录制度。实行行政处罚事项年度版本管理。依法规范行政处罚的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编制天津市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作为政府权力清单的重要组成部分,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市法制办牵头负责)
(九)实施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定期审核制度。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按年度发布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和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实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管理,全面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定期开展收费执法检查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十)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制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申报、存储、共享与应用管理。建立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等级管理制度、随机抽查制度、年报年审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制定市场主体信用激励和限制措施目录,建立失信惩戒和诚信激励机制,使"守法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处处受限"。(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一)完善公开公平市场交易制度。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平台,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透明化管理,完善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机制。全面加强水、电、气、热等公共产品价格管理,建立健全公共产品价格体系。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实施居民阶梯水价、气价制度。(市审批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
(十二)推行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制定政府部门转移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制度。实现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在人员、财务资产、职能、业务等方面脱钩。制定政府职能部门购买服务目录和具备承接政府转移事项与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制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细则,推进政府公共服务向市场和社会转移。(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编办负责)
(十三)拓展网络化社会服务体系。完善全市统一高效的行政许可、行政信息、社会便民、市场交易、社会中介服务体系。编制区县和街道乡镇社会服务目录,在区县、街道乡镇以及村和社区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服务事项。将8890家庭服务网络向街道乡镇以及村和社区延伸,使家庭服务网络体系更加便捷便民。(市审批办、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十四)强化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市场风险重点指标监测制度,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问题,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加强部门协作,防范市场风险、经济风险和管理风险。健全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机制,加强世贸组织规则的宣传与普及,增强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意识和能力。(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三、推进市场行为监管和经济持续发展体系建设
以依法加强市场主体行为监管为重点,推进市场行为监管体系建设,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一)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构建覆盖全程、功能完善、防控严密、统一高效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统一监管政策,建立监管标准。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系列工程。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流动摊贩监督管理工作。加快推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完善药品质量标准管理机制。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细化属地政府、监管部门、监管人员和市场主体四方责任。创新食品药品生产企业全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市和区县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建设。(市市场监管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粮食局负责)
(二)加强产品商品质量管理。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健全产品质量标准和管理体系。构建以风险监控与危害控制为主要内容的质量监管模式和全程可追溯体系,实行产品商品质量一体化监管。建立商品质量进货查验制度、不合格商品下架退市制度,严格执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落实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消费品生产经营企业产品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扩大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责任保险,提升销售者的责任赔付能力,形成风险分担的社会救济机制和专业组织评估、市场风险监控机制。(市市场监管委、天津保监局负责)
(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健全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强化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和管理,规范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制定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市安全监管局负责)
(四)加强环境保护管理。依法加强环境保护执法,严格对排污单位的监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保障有关政策制度的落实。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保护社会诚信档案,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环境违法者名单和违法信息,动员全社会力量监督和约束企业环境失信行为。(市环保局负责)
(五)加强合同监督管理。推行行业和专业合同示范文本,强化当事人契约责任,提高经济活动中的合同签约率、履约率。督促经营者增强合同自律意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开展不公平格式条款专项治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合同行为。(市市场监管委负责)
(六)加强网络交易管理。鼓励网络商品交易发展,促进传统市场向网络商品交易市场转型升级。强化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责任义务,鼓励平台经营者通过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升服务质量。建立全市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建设网络交易监管服务平台,推进网络交易长效管理机制建设。建立违法网站"黑名单"管理制度,依法取缔非法网站。(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委)
(七)加强银行账户管理。财政部门银行账户、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以及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资金等公共资金银行账户实行审批制管理,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及单位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国有企业银行账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母公司对子公司银行账户实行审批、备案制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托管资金(基金)银行账户实行托管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委托方与托管方的协议执行。(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国资委、市人力社保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负责)
(八)加强债权债务管理。政府债务实行预算管理,按照严格审批、以还定贷、适度负债和"借用管还"的原则,严控新增债务规模,优化存量债务结构,逐步消化存量债务。建立政府性债务联审机制,将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区县绩效考评。对政府债权债务实行登记管理,并在经济下行期间实行特别管理。(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
(九)加强动产权属管理。实施《天津市动产权属登记公示查询办法(试行)》(津政办发〔2013〕21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融资租赁、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转让、所有权保留、租购、留置权、保证金质押、存货仓单质押、动产信托、农业设施等动产权属登记、公示和查询,不断完善动产权属登记和动产融资服务体系。(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农委、中征(天津)动产融资登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
(十)加强不动产管理。将房屋、林地、草原、土地和海域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凡应形成不动产的,要严格执行中介服务、项目审批、竣工决算、转增固定资产以及办理各类权证等规程,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已经建成交付使用并形成不动产,但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要补办不动产权属证书。(市国土房管局、市国资委、市建委、市规划局负责)
(十一)加强征信评级管理。依法加强对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的管理,规范征信评级行为。支持征信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编制征信报告,反映征信主体的基础信息、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支持信用评级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编制信用评级报告,反映信用评级主体的资信等级。鼓励政府有关部门在行政许可、分类监管、资源分配中应用征信报告和信用评级结果。支持金融机构使用信用评级结果作为信贷决策参考。(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负责)
(十二)加强争议纠纷管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发挥消费者组织调解处理消费纠纷的作用,支持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指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合同,约定诉讼或仲裁等争议纠纷解决方式。(市市场监管委、市仲裁办负责)
(十三)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加快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商标权利人数据信息库、专利权人联系资料库,及时受理专利申请。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培育扶持知名企业和知名品牌。加强重点地区、行业和特定领域的监管,坚持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与保护名优产品并重,曝光典型违法案件。(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管委、市版权局、市商务委负责)
(十四)依法规范市场中介服务行为。规范中介机构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服务行为,将中介服务与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统一中介服务时限、要件和内容。依法依规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建立健全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制度,引导其依法开展中介服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司法局负责)
(十五)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依法打击排斥或影响公平竞争、妨碍经济运行效率、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市场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自然垄断行业监管,规范公用企业和具有独占地位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委负责)
四、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和综合执法监管体系建设整合执法资源,完善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
(一)推进综合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整合规范基层市场执法主体,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解决多头和多层重复执法问题。科学界定市、区县、街道乡镇的执法事权,创新基层行政执法模式,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制定街道乡镇执法工作制度,实现"一支队伍管全部"。(市法制办、市编办牵头负责)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制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制度,改进行政执法方式,推行行政指导、行政奖励及行政和解等非强制手段。建立行政执法职权公示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制度。建立各市场监管部门间执法信息共享、执法协作联动、案情通报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市法制办、市公安局及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三)公开市场监管执法信息。推行政府及各市场监管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依法公开监测、抽检和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依法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结果。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内部审核机制、档案管理等制度。(市编办、市法制办、市审批办、市监察局牵头,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强化市场监管绩效考核和行政问责。将市场监管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综合评价体系。加强对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制度。对具有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未按强制性标准严格监管执法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对具有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因执法不公、执法不严、不作为或乱作为,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从严追究责任;具有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而引发系统性风险,以及当地政府长期不能制止而引发区域性风险的,依法追究有关监管部门直至政府行政首长的责任。因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责,有案必查,有错必究。(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五)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自律公约、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准则、会员信用平台。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地方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畅通行业协会商会向行政机关反映涉及本行业利益的事项和提出意见建议的途径,建立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信息共享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市场监管中的优势与作用,推动社会共治,促进市场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净化。(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负责)
(六)发挥公众和舆论监督作用。整合职能部门投诉举报平台功能,建设统一便民高效的消费投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平台。健全公众参与监管的激励机制,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依法为举报人保密。支持舆论监督,曝光违法行为,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出台具体方案和实施办法,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市市场监管委要加强统筹协调,跟踪了解,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本意见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