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 | 闽政〔2016〕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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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6-08-16 | 生效日期 | 2016-08-16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其他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http://www.fujian.gov.cn/fw/zfxxgkl/xxgkml/jgzz/jmgjgz/201608/t20160829_1211882.htm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闽各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以下简称《意见》),深入推进我省商事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更好地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服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各地各部门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的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部署,逐条学习领会《意见》要求,落实好省委省政府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创新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转变监管方式,加强大数据分析与运用,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处理好政府管理和市场作用的关系,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二)基本原则。各地各部门在贯彻《意见》的实践中,要深刻领会、自觉落实《意见》所确定的“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四个基本原则,着重在四个方面下功夫、见实效。一是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二是先行开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建设,实现涉及企业信用信息“一网归集,双向服务”,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和信息预警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机制,让失信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三是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制度,实现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形成分工明确、配合顺畅、齐抓共管的市场监管格局,增强市场监管合力,提升市场监管效能。四是推进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多元治理,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
(三)实行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依法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以外的,一律不作为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登记、年检、认定、认证、审定等方式实施变相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省工商局、省编办牵头,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负责)。
(四)依法适时调整后置审批目录。凡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规章新增后置审批事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实施审批的省级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报送省编办、省工商局审核,经相关法定程序后,对《福建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适时进行更新,并向社会公布。(省编办、省工商局牵头,省级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负责)
(五)依据目录依法核发营业执照。申请人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行政许可证件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申请人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各级工商部门负责)
(六)依法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逐项制定审批标准、审批流程、审批时限,并向社会公布。取消重复性、形式化的审批手续,推行网上审批,逐步形成网上审批大数据资源库,实现跨部门、跨层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统一受理、同步审查,推进审批受理、审查、批准等审批信息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示,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的行政审批行为。(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
(七)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健全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制约机制,公布监督电话和投诉方式,适时开展明查暗访,严肃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各级效能办牵头,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
三、厘清部门市场监管职责
(八)更新市场监督管理理念。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适应商事制度改革新形势,自觉转变观念,真正把“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到市场监管实践中。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市场监管相互衔接,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负责)
(九)落实登记“双告知”制度。申请人在工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时,工商部门应当依据省政府公布的《福建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如果从事须经审批的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应当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者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承诺书,书面承诺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各级工商部门负责)
各级工商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据省政府公布的《福建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在申请人办理设立登记或者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后,由内部业务系统自动生成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协同监管平台自动将信息推送至同级相关审批部门的账号,并同时推送至“数字福建”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者不涉及行政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自动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协同监管平台及“数字福建”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发布,相关审批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各级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严格履行部门法定职责。《意见》对“先照后证”改革相关审批项目,依法明确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各级有关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一)明确市场监管执法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有关市场监管部门要立足各自职能,省审改办公布的部门“行政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等有关规定,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有关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二)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协作。审批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有专门执法力量的,由其牵头负责依法查处(各级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审批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提请工商部门协助查处,工商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各级政府要及时协调解决部门监管执法职责分工问题,避免推诿扯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牵头,各级有关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三)落实执法信息抄告制度。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属于其他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也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监管协作。(各级有关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健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十四)完善市场监管工作机制。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有利于综合执法、重心下沉、强化地方监管责任的原则,深化信息公示共享,强化信用约束监管,创新市场监管工作机制,增强监管合力,提高协同监管效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牵头,各级有关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五)先行建设“全省一张网”。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工商局牵头,各市、县(区)政府和中央驻闽相关机构、省直相关部门参与配合,按照国务院部署和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共同落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的建设任务,在6月底前基本建成使用,实现省、市、县三级涉及企业信息归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注册号)为索引将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向社会公示。(省工商局和市、县、区工商部门牵头,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六)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初步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实施对企业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通过构建部门监管信息双向告知机制、监管数据比对机制,把握市场监管风险点,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贯通,支撑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七)加强与司法机关信息共享。发挥福建省网上行政执法平台作用,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推进“两法衔接”工作,实现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有效对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省政府法制办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八)加强监管风险监测研判。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检验检测、网络市场定向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消费维权等相关信息,建立行业风险监测指标体系,推进市场竞争秩序监测体系建设,加强监测分析和研判,掌握相关领域违法活动特征,及时发现市场主体经营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风险,做到早发现、早预警。建立健全网络市场监管分工协作机制,开展部门网络监测联动,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测,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各级有关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九)防范化解市场监管风险。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检验检测、网络监测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辅导等手段,强化对市场主体及有关从业人员的事中监管,对发现的风险妥善应对,有效防范化解,促进市场和经济稳定安全运行。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强化事后监管,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性质,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共同参与处置。(各级有关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大力推广“双随机”抽查制。推广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依法实行动态调整。制定部门“双随机”抽查工作的规则和办法,建立各类市场主体名录库和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相应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对应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逐步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新模式。(省编办牵头,各级有关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一)推进落实失信联合惩戒。全面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38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加大对违法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依法实施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市场主体的惩戒措施,推动形成依法诚信经营的社会氛围。2016年底前,要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充分运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福建省市场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公示在企业名下的信用信息,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牵头,各相关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二)稳步推进综合执法改革。探索推进统一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模式,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依法积极稳妥推行跨行业、跨部门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切实重视和加强新组建的县乡两级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职能部门之间衔接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监督制约的运行机制,加强执法联动,形成监管合力。(省编办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牵头负责)
(二十三)落实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已经建立综合执法机构的地方,要充分发挥执法力量整合优势,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级网上行政执法平台等网站公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实现联合惩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牵头,各级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积极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二十四)注重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同时,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以及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对事中事后监管中一些专业性、辅助性事项,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同时要规范程序、简化手续,提高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效率,有效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管的积极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牵头,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五)落实主体诚信经营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严格执行奖惩措施,促使市场主体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等方面履行法定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牵头,各级有关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引导市场主体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关键作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诚信自治水平。鼓励支持市场主体通过互联网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客观公正记录、公开交易评价和消费评价信息。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和落实“企业信用承诺制度”等活动,增强守法诚信经营意识。(各级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六)健全协会参与监管机制。高度重视并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对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重视将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作为制定法规规章、重大政策及评估执行效果的重要参考,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在事中事后监管的各个环节建立行业协会商会的参与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牵头,各级有关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七)支持行业加强自律管理。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发挥其在权益保护、资质认定、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行业信用监管方面的作用。不得对转移到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的事项进行变相审批,不得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咨询服务、法律培训、监管效果评估,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牵头,各级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和各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八)发挥社会组织监督作用。大力依靠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及时了解市场监管领域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市场监管成效。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作用。支持仲裁机构、调解组织通过裁决、调解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构建第三方评估机制,培育、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市场主体资信信息,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牵头,各级有关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九)加强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充分发挥传统和新兴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绿色”通道,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形成消费者“用脚投票”的倒逼机制,创造条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充分利用新媒体等手段及时收集社会反映的问题。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依法为举报人保密。(各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牵头负责,各级有关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加强组织实施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明确的职责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强化问责。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将“先照后证”改革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管理,把工作任务逐项分解落实;对加强对事中事后监管所需的经费,各级政府要列入财政预算给予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牵头,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一)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先照后证”改革和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职责、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及成效,加强改革举措的政策解读,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形成全社会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监督环境。(各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和有关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二)加强督促检查。加强对“先照后证”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情况的跟踪了解和督促检查,确保改革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对落实不力、影响改革进展的要追究责任。及时掌握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加强对基层指导,鼓励基层积极探索,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的经验做法。(各级效能办和有关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三)加强审计监督。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推动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加大对设置许可项目、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等方面的审计力度,及时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审计部门牵头,有关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配合)
(三十四)加强情况报告。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细化具体措施,认真贯彻执行,落实情况和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以及新的情况,请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 附件:福建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6日
附件: 福建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