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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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4-12-23 | 生效日期 | 2014-12-23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规范性文件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http://www.sdfda.gov.cn/art/2015/1/8/art_153_56277.html |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水平,规范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督促企业诚实守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职责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建立并记录企业有关食品质量安全及监督管理信息的文件档案。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全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工作。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对市局直接监督管理的每一家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直接监督管理的每一家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提供信息要求真实、准确。
二、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内容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的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监督管理信息和社会监督信息。
(一)食品生产企业基本信息内容
⒈企业信息。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变更信息、企业法人代表及联系方式、企业质量安全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企业上年度食品的产值、利税。
⒉生产许可信息。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及有效期、生产许可证换发、变更情况。
⒊产品信息。产品品种、执行标准、标签信息。
⒋企业生产许可条件信息。生产设备设施、检验仪器设备、人员情况。
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企业停产信息、委托加工信息。
(二) 监督管理食品生产企业的信息内容
⒈监督检查信息。定期监督检查、不定期监督检查掌握的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工作情况及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依法处置结果,企业整改情况。
⒉监督抽检信息。企业每年接受的监督抽检情况的信息(记录抽检情况通报情况或检验报告)、对企业的不合格产品后处理情况(含处罚、企业整改报告、产品复检情况、整改验收情况)。
⒊风险监测信息。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产品信息,企业排查及整改情况。
⒋违法行为查处信息。违法违规类型,违法时间、地点,违法内容,处理结果等情况。
⒌食品召回信息。企业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产品情况,包括召回食品种类、召回日期、召回报告、处理情况等。
⒍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时间、地点,食品安全事故基本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
⒎部门通报信息。其他政府部门通报涉及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的负面信息。
⒏约谈信息。约谈原因、参加约谈的人员及约谈内容等信息。
⒐其他需要记录的监督管理信息。
(三) 食品生产企业的社会监督信息内容
⒈消费者投诉举报信息。消费者投诉举报的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举报的质量安全问题,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等。
⒉社会组织监督信息。行业协会或者社会组织反映的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
⒊媒体曝光信息。媒体曝光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
⒋其他需要记录的社会监督信息。
三、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管理
(一)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设施设备,将信用档案记录、维护、管理和使用纳入日常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信用档案管理工作。
(二)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管理制度,加强信息沟通,明确信息记录的工作流程和信息记录核准工作规范,确保信用档案信息完整准确、归档及时。建立信用档案要实事求是,信用档案内容要按照监管工作实际情况逐步完善。
(三)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记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信息,应当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并登记记录人姓名和记录时间。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的信息,不得随意更改、变更和撤销。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可采用纸质记录,鼓励采用电子信息化记录管理。
四、信用档案的应用
(一)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互相调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全部或部分内容。调阅要严格遵守建档的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管理制度,防止档案丢失。
(二)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的信息,评定企业信用等级,确定和调整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的重点内容、频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增加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频次。
(三)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法依规公开有关信息。
本指导意见由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