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新食安办〔2018〕12号 |
---|---|---|---|
发布日期 | 2018-02-24 | 生效日期 | 2018-02-24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其他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http://www.xjda.gov.cn/WS01/CL0117/20175.html
新食安办〔2018〕12号自治区食品安全办等18部门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落实意见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食安办、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水利(水务)局、商务局、卫生计生委、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旅游局、民航管理局、铁路局,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局(处):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区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依据《国务院食安办等14部门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食安办〔2017〕31号),自治区食安办结合工作实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自治区食品安全办等18部门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落实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教育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公安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民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农业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畜牧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林业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水利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商务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疆出入境检验
检疫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旅游发展委员会
民航新疆管理局
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2月24日
新食安办〔2018〕12号自治区食品安全办等18部门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落实意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