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 | 穗食药监规字〔201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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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6-12-22 | 生效日期 | 2016-12-22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2021-12-22 | |
属性 | 其他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http://www.gzfda.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gzfda/zfwj131/201612/120408.html |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保障全市食品安全,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附件《广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品种目录(试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22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保障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规范登记工作
各区政府要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管工作,构建严格的监管体系。各区要按照《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粤食药监局食产〔2016〕29号)、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做好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产〔2015〕391号)、《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摊贩登记卡格式的通知》(食药监办食餐〔2015〕390号)、《广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贯彻实施<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穗食安办〔2015〕24号)等文件的要求,在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申办程序、办事指南指引下,简化申办程序,制定办事指南,加强登记信息审核,运用“广州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系统”和“广州市食品摊贩管理信息平台”发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摊贩登记卡,建立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登记台账和业户档案,建立健全网格化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实施规范化、痕迹化管理,建立健全风险排查、评估和治理台账,加强监督检查情况等信息的汇总、分析和报送。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管工作将纳入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年度考核内容。各区设置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应当符合规划有关要求,设置在非环保敏感区域并确保集中加工区符合相应的环境污染防治要求。
二、确定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品种目录
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特点,确定《广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品种目录(试行)》(见附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适时对本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品种目录进行调整。生产《广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品种目录(试行)》内食品的,需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于地方传统特色食品从化风干腊肉和增城兰溪濑粉、仙村油榄,区政府在统一规划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的情况下,可允许在集中加工区内生产加工以上产品。
三、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的原则
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区政府的统筹或指导下,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确定经营时段。
(二)不得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严禁乱摆卖区域内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不得在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门口200米范围内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食品摊贩经营区域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应当按照上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随当地经济增长和市场发展水平对食品摊贩经营区域、规模进行控制和调整。
四、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管理要求
(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的经营时段、保洁要求、食品安全等管理制度,统一标准、统一划线、统一标识,按需要设立信息公示栏、公平秤,较大规模的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容纳食品摊贩200家以上)应当设立投诉举报处理点。
(二)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经营环境条件。食品摊贩的摊位与开放式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应在25米以上。
(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的管理工作。
(四)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按照经营的食品品种划分食用农产品经营区域、预包装食品经营区域以及餐饮经营区域等。
(五)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1.冷荤凉菜、生食海产品、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
2.不经复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现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改刀熟食”是指烧卤熟肉产品再行切开销售的食品);
3.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六)不得在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内销售以及宰杀活禽、活畜。
(七)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内食品摊贩超过200家的,应当建立视频监控系统,监控经营情况;监控录像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
(八)餐饮经营区域应当设置与经营项目和模式相适应的加工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餐饮经营现场不得设置粗加工区域,应当配备复热设备,食品成品中心温度应当保持在60℃以上。
五、加强宣传引导工作。
各区政府要加强宣传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相关资料和发布公告等形式,利用各种宣传渠道、方式面向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开展《条例》普法宣传,不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诚信守法意识和自律意识,引导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按照《条例》规定申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摊贩登记卡,鼓励食品小作坊升级改造或转产转业。鼓励投诉举报和社会监督,畅通投诉渠道,营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六、有效期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 广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品种目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