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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漳政办〔2005〕166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4 08:40:53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漳政办〔2005〕166号
发布日期 2005-09-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zhangzhou.gov.cn/cms/html/zzszf/2007-03-28/642006.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生猪定点屠宰及保证肉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抓紧贯彻执行,并将专项行动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反馈。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经贸委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生猪定点屠宰及保证肉品安全,依法严厉打击和查处不法交易、私屠滥宰和销售病死猪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专题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加大对牲畜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县(市、区)要加强牲畜屠宰管理,建立健全一支牲畜定点屠宰行政执法队伍,配备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做到有办公场所,有交通工具,健全执法责任制,委托执法手续完整。要坚持日常执法和监管工作,执法人员必须在本周内全部到位,执法人员名单须于9月20日前报市经贸委商品市场科。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治理“餐桌污染”执法联动的作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各级经贸部门要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地区和案件多发地区的经常性或集中式的打击行动,确保定点屠宰率有明显上升。实行定点屠宰区域的猪定点屠宰率须达到85%以上的治理目标。各县(市、区)应就执法队伍建设中人员、经费、编制等给予大力支持,以保证上述治理目标的实现。

  二、要加强定点屠宰厂(场)管理。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凭牲畜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经驻厂(场)的动物检疫员查证验物签证认可,方可接收牲畜进厂(场)。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要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牲畜产品“两单两印”(即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牲畜产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验迄印章、牲畜产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出厂(场)上市制度。

  三、抓紧牲畜屠宰厂(场)设置布局及农村屠工管理区域划分实施方案制定工作。各县(市、区)经贸局要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3〕100号)和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关于实施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03〕457号)文件的要求,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抓紧制定本地区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布局及农村屠工管理区域划分实施方案。各县(市)实施方案必须于9月底前报当地政府批准公布实施。9月底前芗城区经贸局先制定实施方案报芗城区政府审核后,再由市经贸委会同芗城区、龙文区政府联合上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实施方案已批准公布的县(市、区)要抓紧做好屠工培训和发证工作,培训和发证工作务必于10月15日前完成,杜绝无证上岗。

  四、根据省经贸委下发的《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清理整顿工作方案》(闽经贸市场〔2003〕735号),按照清理整顿验收评分标准的项目要求,继续抓好定点屠宰厂(场)清理整改工作,各级经贸部门要监督和指导限期整改,以达到设置条件规定的要求。

  五、坚决堵住生猪饲养场(户)病死猪销售的源头。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大对生猪饲养场(户)病死猪的日常监管,督促饲养场(户)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健全和完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档案制度,严防病死猪从生猪饲养环节流向市场。

  六、加强报告和情况反馈制度。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全市严厉打击销售病死猪及其产品专项行动情况旬报的填报工作(见附件),及时反映专项行动的重要情况及有关问题。

     附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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