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商务部 商务部 | 发布文号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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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0-11-08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暂无 |
按照《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秩字[2010]279号)精神,为进一步明确试点工作任务与要求,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规定了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建设目标、基本原则、总体框架、追溯流程、追溯实现方式及信息采集、传输、应用等内容,明确了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基本准则和要求。适用于中央、省级追溯管理平台和试点城市流通追溯体系的建设和验收。
一、建设目标及原则
(一)建设目标。
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以法规标准为依据,以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为基础,建设以中央、省、市三级追溯管理平台为核心,以生猪屠宰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消费环节及“产销对接”核心企业追溯子系统为支撑,以追溯信息链条完整性管理为重点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实现肉类蔬菜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行业自律和消费者监督相结合的长效机制,提升流通行业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注:虚线框表示的产地追溯子系统不作硬性要求,各试点城市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建设。
(二)建设原则。
1.统一技术标准,实现互联互通。各试点城市按照商务部制定的统一标准,开展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实现统一采集指标、统一编码规则、统一传输格式、统一接口规范、统一追溯规程“五统一”,确保不同城市、不同追溯技术模式信息互联互通。
2.探索多元模式,推行成熟技术。全面推行技术成熟、成本易控制的IC卡为信息传递载体,将各流通节点信息相关联。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当地不同包装程度、流通模式及经营者信息化水平,探索采用无线射频识别(RFID)、条码、CPU卡等技术模式。鼓励企业结合内部管理需要,集成应用有特色的信息化解决方案。
3.改造交易流程,支撑行业管理。加强配套法规制度建设,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和经营主体责任控制,运用信息化技术,以批发市场电子化结算为重点,推进流通节点内部管理信息化,优化交易流程,实现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的电子化,为行业管理和执法监管提供支撑。
4.制定适度目标,逐步稳妥扩展。既着眼当前追溯需求,又顺应物联网发展趋势,尽量采用模块化设计,构建合理技术架构,为技术升级预留空间。在全面覆盖大型批发市场、机械化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菜市场的基础上,加快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不断扩大追溯体系覆盖面。
二、政府追溯管理平台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建设中央、省、市三级追溯管理平台,形成上下贯通、协调运作、功能互补的全国追溯管理工作体系,作为政府部门开展流通追溯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的工作载体。
(一)中央追溯管理平台。
商务部负责建设与管理中央追溯管理平台,作为试点城市间的数据交换中心,全国追溯信息的集中管理中心,以及全国追溯体系日常运行的指挥调度中心。平台具体功能如下:
1.汇总全国流通节点主体信息。
建立全国肉类蔬菜流通经营主体信息库,汇总各试点城市定点屠宰企业、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含标准化菜市场和超市,下同)、团体采购单位、“产销对接”核心企业等流通节点主体基本信息,并按主体性质、主体类型、所属地区等进行存储和检索。
2.汇总各试点城市追溯信息。
建立以试点城市为网格、以流通节点为基本单元、以交易过程信息为基本内容的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信息库,汇总试点城市上报的追溯信息,按城市、流通节点、经营主体、批次等项目进行分级存储和检索,集成跨区域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信息链条。
3.对试点城市进行管理考核。
建立全国统一的试点城市追溯工作考核管理制度,制订工作动态考核指标,定期对各试点城市追溯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实现按季度或按月对各试点城市追溯管理平台信息传送的及时性、规范性、真实性、连续性的横向比较和纵向分析。
4.开展全国追溯信息综合分析利用。
按照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行业管理需要,建立统计分析指标体系和分析模型库,设定具体的统计分析项目,按日、周、月、年等周期,分品种、数量、价格等指标,综合运用同比、环比、走势、排行等方法进行统计分析。
5.提供公共信息服务。
在中国市场秩序网设立专门窗口,发布有关追溯信息和问题肉类蔬菜警示信息,引导消费。通过网络、12312热线、短信等渠道,为交易主体和消费者提供查询和举报投诉服务。
(二)省级追溯管理平台。
在中央追溯管理平台开设省级追溯工作窗口,作为省级开展追溯管理的工作平台,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控本省试点城市追溯体系运行情况,并开展相关数据应用。
建设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的城市达到一定数量的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工作需要,参照中央追溯管理平台模式,自行建设省级追溯管理平台,承担全省数据统计汇总、信息综合开发利用及对城市进行监督考核等功能。试点城市将相关数据信息同时传送中央追溯管理平台和省级追溯管理平台。
(三)城市追溯管理平台。
试点城市负责建设、管理城市追溯管理平台,按照统一的数据传输格式和接口规范,分别实现与中央追溯管理平台和各流通节点追溯子系统互联互通,作为城市追溯信息的集中管理中心以及追溯体系日常运行的控制中心。已建设肉类(蔬菜)质量追溯数据中心的城市,按商务部统一要求进行改造。平台具体功能如下:
1.汇总全市流通节点主体信息。
对纳入追溯范围的定点屠宰企业、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团体采购单位、“产销对接”核心企业等流通节点主体进行实名注册备案,签订追溯承诺书。建立专门的肉类蔬菜流通主体信息库,汇总各流通节点主体和进场经营商户(包括批发商、零售商、团体采购单位等)基本身份信息,按主体性质、主体类别、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等进行存储和检索。
2.汇总全市追溯信息。
建立全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信息库,汇总各流通节点追溯子系统上报的追溯信息,按产地、流通节点、经营商户、追溯码等项目进行分级存储和检索,形成本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信息链条。按照商务部规定的具体采集指标及时限要求,将有关信息传送中央追溯管理平台。
3.支持应急事件快速处置。
根据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信息,第一时间明确应急事件产生的上下游环节,锁定源头、追踪流向,向相关经营主体及消费者发布警示信息,并利用智能化手段,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问题产品下架、退市、召回等应急处置工作。
4.对各流通节点进行监控管理。
制定追溯工作考核管理制度及动态考核指标,定期对各流通节点追溯工作进行考核和智能评估,实现按季度或按月对各流通节点信息传输的及时性、规范性、真实性、连续性的横向比较和纵向分析。建立问题发现模型库,形成对问题的筛选、定性与程度评价的统一方法,对各流通节点信息报送进行有效监控,存在问题的及时予以警示。
5.开展城市追溯信息综合分析利用。
适应当地肉类蔬菜流通行业管理需要,建立统计分析指标体系和分析模型库,设定肉类蔬菜各品种进货量、成交量、成交价等地方性统计分析项目,按日、周、月、年等周期,综合运用同比、环比、走势、排行等方法进行统计分析。
6.提供综合信息服务。
通过平台用户权限管理方式,为相关部门提供信息综合查询服务,实现追溯信息共享。依托中国市场秩序网地方子站设立信息发布窗口,通过网络、12312热线、短信等渠道,为交易主体和消费者提供查询和举报投诉服务。
三、流通节点追溯子系统
试点城市根据全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的总体要求,兼顾企业内部信息化改造需要,按照“统一规划、政府支持、企业建设”的原则,以IC卡(或CPU卡,下同)为基本信息传递载体,在定点屠宰企业、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消费环节、“产销对接”核心企业等建设追溯子系统,按照统一的数据传输格式和接口规范,与城市追溯管理平台连接,作为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的信息采集点,同时发挥规范各个环节交易流程的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向生产环节延伸追溯关口,逐步实现流通与生产之间信息的无缝衔接。
(一)生猪屠宰环节追溯子系统。
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设覆盖生猪进厂、屠宰、检疫、检验、肉品出厂等关键环节,以移动式或固定式追溯信息读写机具为信息录入设备的追溯子系统,作为肉类追溯的源头控制点和关键信息采集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采用片肉激光灼刻技术。主要功能如下:
1.对进场交易主体进行备案。
实名注册备案。对进场经营者(货主、买主)进行实名注册备案,签订追溯承诺书。已在其他流通节点备案的经营者无须再备案。
服务卡发放。对备案主体发放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经营者须持卡交易。
2.生猪进厂登记。
确定批次。以生猪产地检疫证明为批次管理依据,同一张产地检疫证的生猪为同一批次。
建立电子台账。根据确定的批次,建立以产地检疫证号为索引的电子台账,登记该批次生猪的品种、数量、重量、贩运户(货主)、进厂时间、产地、养殖户(场)、产地检疫证号、运输工具消毒证号等信息。
3.宰前检疫结果登记。
经宰前检疫、“瘦肉精”抽检后,将检疫信息录入该批次电子台账。
4.宰后检疫检验结果登记。
经宰后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将检疫检验信息录入该批次电子台账。
5.肉品出厂登记。
录入电子台账。货主持卡取肉或者买主持卡买肉后,将品种、数量、重量、货主(买主)、出厂时间等交易信息录入该批次电子台账。
写入服务卡。将电子台账内与该肉品有关的信息写入货主或买主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
生成交易凭证。根据交易信息,通过专用设备生成带有追溯码的交易凭证。
6.信息传送。
信息标准化处理。追溯子系统按信息采集要求,自动对信息进行标准化处理。
传送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备案信息实时传送城市追溯管理平台;交易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传送,并由城市追溯管理平台传送下游环节。采集指标按商务部统一规定执行。各试点城市可根据需要增加个性化采集指标,但不传送中央追溯管理平台。
(二)肉类蔬菜批发环节追溯子系统。
以电子结算为原则,在大型批发市场建立覆盖肉类蔬菜进场、检测、交易、结算等关键环节,以移动式追溯信息读写机具为录入设备,以智能溯源秤或标签电子秤为输出设备的追溯子系统,作为蔬菜追溯的源头控制点和肉类蔬菜追溯的关键信息采集点。主要功能如下:
1.对进场交易主体进行备案。
实名注册。对进场经营者(批发商、零售商)进行实名注册备案,签订追溯承诺书。已在其他流通节点备案的经营者无须再备案。
服务卡发放。对备案的经营者发放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经营者须持卡交易。
2.肉类蔬菜入场登记。
(1)已建立电子台账的肉类蔬菜。
持卡申报。由批发商入场后向批发市场持卡申报,市场管理员以交易凭证为分批验货的依据。
验货登记。市场管理员现场分批验货并登记,通过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将信息自动导入追溯子系统,完成与系统中该批次肉类蔬菜信息的匹配验证。
(2)尚未建立电子台账的肉类蔬菜。
确定批次。以动物产品检疫证、蔬菜产地证明或上市凭证为批次管理依据,同一批发商的同一张动物产品检疫证、产地证明或上市凭证的肉类或蔬菜为同一批次。
建立电子台账。由市场管理员登记肉类蔬菜来源信息,分别建立以动物产品检疫证号或产地证明号(上市凭证号)为索引的电子台账。其中,肉类包括批发商、品种、数量(重量)、动物产品检疫证号、肉品品质检验证号、车辆消毒证号、屠宰企业、生猪产地等信息,蔬菜包括批发商、品种、数量(重量)、产地证明号或上市凭证号、产地、种植户(场)等信息。
写入服务卡。将电子台帐的肉类蔬菜信息写入批发商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
3.肉类蔬菜检测结果登记。
批发市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肉类蔬菜进行质量检测,将相关信息录入该批次电子台账。检测不合格的,自动向下游各环节发送中止交易的指令。
4.肉类蔬菜交易登记。
数据传送电子秤。通过局域网即时连接、刷卡读取等方式,将肉类蔬菜信息传送智能溯源秤或标签电子秤,支持肉类蔬菜交易。
导入电子台账。买卖双方交易时,将品种、价格、数量、买主、流向等交易信息导入该批次电子台账。
写入服务卡。将批发信息写入买卖双方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零售信息写入卖方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
持卡结算。批发交易买方持卡到电子结算中心结算。
获取交易或零售凭证。批发交易买方在结算完成后,获取带有追溯码的交易凭证;零售交易卖方通过智能溯源秤或标签电子秤,为消费者打印带追溯码的零售凭证。
5.信息传送。
信息标准化处理。追溯子系统按信息采集要求,自动对信息进行标准化处理。
传送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备案信息实时传送城市追溯管理平台;交易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传送,并由城市追溯管理平台传送下游环节。采集指标按商务部统一规定执行。各试点城市可根据需要增加个性化采集指标,但不传送中央追溯管理平台
(三)肉类蔬菜零售环节追溯子系统。
在零售市场(标准化菜市场、连锁超市等)建立以入场(市)确认、摊位间调拨和零售交易打单管理为核心内容,以智能溯源秤或标签电子秤为信息对称控制手段的追溯子系统。主要功能如下:
1.对入场(市)摊户进行备案。
实名注册备案。零售市场对入场(市)零售商(含种植户,下同)进行实名注册备案,签订追溯承诺书。已在其他流通节点备案的经营者无须再备案。
服务卡发放。对备案的零售商发放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零售商须持卡交易。
2.肉类蔬菜入场(市)确认。
(1)已建立电子台账的肉类蔬菜。
持卡申报。肉类蔬菜入场(市)时,零售商向零售市场持卡申报,市场管理员以交易凭证为分批验货的依据。
验货登记。进行现场分批验货并登记,信息自动导入追溯子系统,完成与系统中该批次肉类蔬菜信息的匹配验证。
(2)未建立电子台账的蔬菜。
确定批次。对未经批发市场而直接进入零售市场的蔬菜,以产地证明号或上市凭证号为批次管理依据,零售商当次所进蔬菜为同一批次。
建立电子台账。由市场管理员登记品种、数量、产地证明号或上市凭证号、产地、种植户(场)等信息,建立以产地证明号或上市凭证号为索引的电子台账。
写入服务卡。由市场管理员将电子台账信息写入零售商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
3.肉类蔬菜检测结果登记。
试点城市对零售市场有检测要求的,零售市场按要求对肉类蔬菜进行质量检测,将相关信息录入该批次电子台账。检测不合格的,自动中止交易。
4.肉类蔬菜交易打单。
数据传送电子秤。通过局域网即时连接、刷卡读取等方式,将肉类蔬菜信息传送智能溯源秤或标签电子秤,支持零售交易。
生成零售凭证。零售商销售肉类蔬菜时,通过智能溯源秤或标签电子秤,在允许的重量浮动范围内,为消费者打印带有追溯码的零售凭证。
导入电子台账。将交易信息自动导入该批次电子台账。
写入服务卡。将交易信息写入零售商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
5.信息传送。
信息标准化处理。追溯子系统按信息采集要求,自动对信息进行标准化处理。
传送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备案信息实时传送城市追溯管理平台,交易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传送,采集指标按商务部统一规定执行。各试点城市可根据需要增加个性化采集指标,但不传送中央追溯管理平台。
(四)消费环节追溯子系统。
在消费环节建立以消费者信息查询和团体消费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的追溯子系统。主要功能如下:
1.消费者信息查询。
试点城市通过在零售市场安装专用的查询终端,开通手机短信、互联网、热线电话等查询通道,供消费者查询肉类蔬菜流通相关信息。
2.团体消费管理。
试点城市选择部分团体消费单位(大中型企业、政府机关、学校、餐饮企业、肉类蔬菜制品加工厂等)建立以进货验收为核心的追溯子系统。
进货验收。采购员运回所采购的肉类蔬菜后,由单位管理员通过追溯子系统进行现场读卡验收。
匹配验证。将信息自动导入追溯子系统,完成与系统中所属批次信息的匹配验证,结果自动反馈城市追溯管理平台。
(五)“产销对接”核心企业追溯子系统。
“产销对接”核心企业(全产业链企业、配送企业等),按照全国统一编码规则、传输格式、接口规范,改造现有内部追溯管理系统,实现对所经营的肉类蔬菜流通信息的标准化采集,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传送城市追溯管理平台,采集指标按商务部统一规定执行。各试点城市可根据需要增加个性化采集指标,但不传送中央追溯管理平台。
四、鼓励采用先进的追溯技术模式
本规范主要采用IC卡为信息记录和传递载体,实现各流通节点间追溯信息相互关联。鼓励各个城市在应用IC卡技术的基础上,根据当地不同包装程度、流通模式及经营者信息化水平,采用无线射频识别(RFID)、条码等技术,探索更先进的追溯技术模式,不断细化追溯单元,提高追溯精度。
(一)IC卡+RFID模式。
以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作为交易主体身份凭证和肉类蔬菜流通信息记录与传递载体,同时,采用RFID标签对肉类蔬菜追溯单元进行特定化标识,实现服务卡内信息与追溯客体的准确匹配。也可利用RFID传递相关信息。适用于包装化、品牌化、附加值高的肉类蔬菜单元的追溯。
(二)IC卡+条码模式。
以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作为交易主体身份凭证和肉类蔬菜流通信息记录与传递载体,同时,采用条码对肉类蔬菜追溯单元进行特定化标识,实现服务卡内信息与追溯客体的准确匹配。适用于包装化肉类蔬菜单元的追溯。
(三)多项技术集成模式。
综合运用RFID标签、条码等技术手段,在不同环节对肉类蔬菜追溯单元进行特定化标识,实现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内信息与追溯客体的准确匹配。适用于多环节、包装化、品牌化的肉类蔬菜单元的追溯。
五、名词解释
1.IC卡。又称集成电路卡,是在聚氯乙烯(PVC,塑料产品之一)材料上嵌置一个或多个集成电路芯片,尺寸遵照国际标准(如ISO 7810)规定,用于记录和传递信息的卡片。
2.CPU卡。又称智能卡,是指带有微处理器、具有一定信息处理能力的IC卡。
3.条码。主要指条形码和二维码。条形码是指宽度不等的多个黑条和空白,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在一维方向上排列的图形标识符,用于记录数据信息。二维码是指某种特定的几何图形,按一定规律在二维方向上分布的黑白相间的图形标识符,用于记录数据信息;与条形码相比,二维码具有信息容量大、纠错能力强等特点。
4.RFID。又称无线射频识别技术,是一种非接触式的、可通过无线射频信号自动识别特定目标对象并读写相关数据的通信技术。一般由RFID标签、读写器和天线组成。
5.肉类蔬菜流通服务卡。是指肉类蔬菜流通经营者所持的身份凭证和记录、传递交易过程信息的载体。按照商务部规定的信息记录格式和加密规则,由试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监制并统一配发给肉类蔬菜经营者。一般采用IC卡或CPU卡,全国统一标识,统一样式。
6.电子台账。是指按照商务部统一规定的标准格式建立的,用于详细记录肉类蔬菜流通全过程信息的电子文档。
7.追溯码。是指由各子系统按照商务部统一编码规则自动生成,标注于交易凭证或零售凭证上,用于查询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信息的代码。由数字、字母等组成,在全国具有唯一性。
8.交易凭证。在屠宰厂(场)或批发市场批发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带有追溯码的流通单据,是后续环节分批验货的基本依据。
9.零售凭证。是指零售环节(含批发市场零售摊位)产生的带有追溯码的售货凭证,是消费者查询追溯信息的依据。
10.移动或固定式追溯信息读写机具。是指具备条码识读、RFID和IC卡读写、手写输入等功能,并能通过GPRS、WIFI和蓝牙等方式传输信息的移动式或固定式设备。
11.智能溯源秤。是指集称重、非接触式IC卡读写、凭证打印等功能,并能通过有线或无线等方式接收、传输相关信息的电子秤。
12.查询终端。是指消费者通过扫描追溯码查询肉类蔬菜追溯信息的专用设备。
13.片肉激光灼刻。是指利用激光束瞬间在片猪肉及猪肉分割产品表面灼刻出可识别标识信息的技术手段。灼刻信息主要包括追溯码、品质检验合格章、动物检疫讫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