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质检法函[2009]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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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09-08-04 | 生效日期 | 2009-08-04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复函批复 | 专业属性 | 标签标识 |
备注 | 暂无 |
中国商业联合会:
《关于对销售包装中各独立包装标签标示问题的咨询函》(中商会函[2009]82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1.将端午礼盒作为最小销售单元,且盒中装有不同种类、多个独立包装食品的,应当按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予以标注。
2.将盒装月饼作为最小销售单元,且盒中无其他品种食品的,应当按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予以标注。
此复。
二○○九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