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国质检食监函〔2010〕461号 |
---|---|---|---|
发布日期 | 2010-07-05 | 生效日期 | 2010-07-05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其他 | 专业属性 | 通用基础 |
备注 | 暂无 |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生产卫生部已批准的新资源食品是否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请示》(鄂质监文〔2010〕22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生产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应当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二、企业申请新资源食品生产许可时,应提交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的工艺、质量标准、使用范围等相关资料,以及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交生产新资源食品执行的标准等相关材料。
三、卫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已批准的新资源食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撤回已批准的食品生产许可。
四、新资源食品中属食用农产品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
此复。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