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国卫食品发〔2017〕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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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7-04-17 | 生效日期 | 2017-04-17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其他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http://www.nxws.gov.cn/web/news/newsview.do?id=17659&type=0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现就修订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卫法制发[2015]100号)要求,在涉及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审批的所有规范性文件中,删除需要申请人提供中文译文公证、验证试验的有关条款。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