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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允许日本新潟大米进口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37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5号
发布日期 2018-11-28 生效日期 2018-11-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产品及原料
备注  

     经评估,允许日本新潟大米进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日本新潟大米是指日本新潟县产稻谷及新潟县产稻谷加工的糙米,经获得海关总署注册登记的日本大米加工厂(企业名单请访问海关总署网站查询)加工而成的大米。

    二、日本新潟大米在进口时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植物卫生法律法规等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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