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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1号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39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第241号令
发布日期 2018-05-29 生效日期 2018-05-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章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的相关法规为:
海关总署令第16号公布的《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和2000年5月31日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3号公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8年5月28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署长  倪岳峰

    2018年5月29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简化海关手续,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现决定废止1991年3月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6号公布的《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和2000年5月31日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3号公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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