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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2018年 第3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40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商务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2018年 第34号
发布日期 2018-04-04 生效日期 2018-04-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附表: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106项) 

    美国时间2018年4月3日,美国政府依据301调查单方认定结果,宣布将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商品加征25%的关税,涉及约500亿美元中国对美出口。美方这一措施明显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严重侵犯中方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享有的合法权益,威胁中方经济利益和安全。

    对于美国违反国际义务对中国造成的紧急情况,为捍卫中方自身合法权益,中国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将对原产于美国的大豆等农产品、汽车、化工品、飞机等进口商品对等采取加征关税措施,税率为25%,涉及2017年中国自美国进口金额约500亿美元。(详见附件)

    最终措施及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

       附表: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106项).pdf

    商务部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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