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2018年第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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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8-02-13 | 生效日期 | 2018-02-13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标签标识 |
备注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的规定,现就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其标签说明书载明的保健功能声称前增加“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的字样。
二、此前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重新印制标签说明书时,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至2020年底前,所有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均需按此要求修改。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查处。
四、经过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具体评价技术要求及标识另行规定。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8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