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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8〕1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40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务院

国务院

发布文号 国函〔2018〕12号
发布日期 2018-01-31 生效日期 2018-01-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02/11/content_5265811.htm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原则同意《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与“多证合一”等其他商事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通过加大制度创新和政府职能转变力度,有效区分“证”与“照”的各自功能,大力推进“照后减证”,尽可能减少审批发证。对试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改革举措应在法律框架内实施。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产品、新业态要探索和推行包容审慎的监管制度,打破“信息孤岛”,加快推进信息共享,进一步扩大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进一步对标国际先进水平,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助力新动能成长,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全国进一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积累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三、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工作方案》实施的组织领导。敢为人先,进一步深入探索“证照分离”改革,继续当好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打造改革新高地。在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中,要努力改革以审批发证为主要内容的传统管理体制,把生产经营和投资自主权还给企业,最大限度减少审批;同时,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不断强化和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定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多措并举完善监管,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守住社会安全、生产安全、生态安全、医疗卫生安全等底线,真正做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试点成熟的做法要及时在全市推开并依法延续。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上海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先行试验一些重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措施。支持上海市结合自身实际,进行差别化探索,只要有利于就业创业、有利于为市场主体减负、有利于促进社会投资、有利于改善营商环境、有利于增进群众福祉的,都可以依法进行探索、创新。国务院审改办、国务院法制办、工商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做好《工作方案》的推进和组织协调工作,积极帮助解决遇到的难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并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向全国推广。


    五、试点需要暂时调整实施相关法律规定的,国务院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市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需要暂时调整实施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具体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另行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作方案》,相应调整本部门、本地方的有关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可根据试点情况,大胆探索,稳步扩大试点领域。《工作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必要时作出调整。


    附件: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国务院


    2018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上海市进一步推进


    “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在浦东新区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在巩固和深化已有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有效区分“证”与“照”的各自功能,大力推进“照后减证”,尽可能减少审批发证,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产品、新业态探索和推行包容审慎的监管制度,进一步扩大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加大制度创新和政府职能转变力度,破除制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助力新动能成长,释放创新创业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


    二、主要内容


    (一)推进商事制度改革。


    优化纳税服务。优化发票管理,原则上不再依据经营范围核定企业申领的发票种类;积极稳妥推行电子发票,推行发票网上申领、就近取票、专业配送。扩大企业按季申报范围,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并简化零申报手续。推进全市通办,大力推行网上办税和自助办税。


    (二)推进药品医疗器械领域改革。


    1.改革药品审批服务。充分发挥上海丰富的生物医药专家人才资源、创新药物研发技术平台以及本市监管资源的作用,主动为上海医药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指导,营造鼓励创新的良好生态环境。对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等审批事项中相关联的现场检查进行合并,提高效率。


    2.推进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前移技术服务与指导,优化准入路径,提高产品质量,缩短准入周期。将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具有重大临床价值的医疗器械,上海市重大科技专项的医疗器械,用于诊断、治疗儿童或老年人特有及多发疾病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纳入优先审查通道,在受理之前提供技术服务,并通过实施专家咨询,提前介入指导,全程跟踪服务,减少市场准入过程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加快审查速度,同步开展注册质量体系核查,优化注册质量体系核查现场检查和生产许可证审批的现场检查。简化已有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评价资料,扩大在注册质量体系核查过程中可免于现场检查或可优化现场检查项目、流程的医疗器械范围。扩大在生产许可证审批过程中可优化现场检查项目、流程的医疗器械范围。


    (三)推进投资、建设工程等领域改革。


    1.改革工程监理管理体制。对乙级、丙级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2.改革设计类等资质、资格管理。扩大建筑师负责制试点范围,增加试点项目数量,完善审批与监管流程,探索建筑师负责制与监理体制间的衔接机制。对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许可实行告知承诺。


    3.改革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和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参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监管模式,扩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范围,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免于考核外国业务背景。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许可实行告知承诺。


    4.改革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资质管理。对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含首次申请、延期、变更)、乙级和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含首次申请、延期、变更)实行告知承诺。


    5.改革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取消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中国家认可的外语类水平考试人员证书和用以证明申请机构有从事涉外调查管理能力的人员证书准入条件。


    (四)推进交通运输改革。


    1.改革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管理。对道路班线客运审批,允许多家企业经营同一条线路,形成适度竞争的市场格局。对在浦东新区范围内实施“模拟线路公司”的客运班线,适当放宽发车时间和班次限制,由运营企业会同客运场站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调配运力,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并提前向社会公布。探索市内包车客运服务新模式,引导并规范定线包车等特色业务。优化包车客运标志牌信息化备案管理模式。


    2.改革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权审批。将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权审批中“取得在本市从事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业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准入条件,调整为“取得本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改革国际船舶运输经营业务审批,放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业务审批对自有船舶的准入条件。对已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的航运企业,允许将其自有船舶出售给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该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


    4.改革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审批,放宽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审批对自有船舶的准入条件。对已取得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经营资格的航运企业,允许将其自有船舶出售给两岸资本设立且在两岸登记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该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


    改革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审批,放宽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审批对自有船舶的准入条件。对已取得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经营资格的航运企业,允许将其自有船舶出售给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该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


    5.改革港口经营审批。对港口经营许可(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实行告知承诺。


    6.改革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和监管。加强岸线审批,改革岸线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港口规划进行岸线审批,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明确因规划调整等原因对征收港口设施的补偿方式及标准。在岸线使用人实质丧失岸线使用权后,岸线管理部门可以采用主动注销方式注销其岸线使用权并通过公告等方式告知公众。


    (五)推进商务改革。


    改革典当行许可管理。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对内外资典当企业的设立、监督实行一致管理。


    (六)推进农业改革。


    1.改革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允许以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名义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同一县区内同种动物所有养殖单元均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合作社统一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改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审批。对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3.改革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审批。对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


    (七)推进医疗卫生改革。


    1.改革医疗机构设立审批。允许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等医疗相关的经营活动,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逐步实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数由投资主体自主决定。加快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优化营利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免费向医疗机构提供网上登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医疗领域。


    2.改革医师执业注册。对在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执业的临床执业医师实行双执业或多执业范围注册,在三级医院积极探索专科医师注册制度。


    3.改革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按规划、标准实行备案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创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取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两年一次复核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新的监管方式和手段。


    5.改革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实行告知承诺。


    (八)推进质量技术监督领域改革。


    1.改革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优化生产许可审批流程,最大限度减少生产许可前置条件内容。全面清理生产许可证审批工作中要求的前置条件,凡是不涉及产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和产业政策的内容一律取消。最大限度减少生产许可检验项目,只对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指标进行生产许可检验。优化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在生产许可证审批受理后,企业根据自主经营情况,既可以在实地核查后选择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也可以在实地核查前委托具备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审批机关采信检验结果。对省级发证产品,取消发证机关组织的发证前产品检验,调整为企业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并在申请时提交产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可以为签发日期在1年以内同产品单元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接受政府监督检验的报告;后置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并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可以先领取生产许可证,之后接受现场审查。取消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审查制度,探索实行信用监管。研究取消钢丝绳、预应力混凝土枕、建筑卷扬机、救生设备、饲料粉碎机械等5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探索推进对部分产品从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改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管理。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实行食品相关产品新发证告知承诺。


    2.改革计量校准实验室资质认定。取消《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设立的计量校准实验室资质认定。


    (九)推进文化、旅游等领域改革。


    1.改革印刷经营许可审批。取消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准入条件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2.改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批。对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限境内、入境业务)审批、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十)推进监管和服务改革。


    1.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全面实施诚信管理、分类监管、风险监管、联合惩戒、社会监督,构建以事中事后监管为重心的行业监管体制。加大监管力度,研究提出无证生产经营有关行为的入刑范围建议,积极做好无证生产经营有关行为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探索包容审慎的监管制度。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全面实施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的行政协助,加大无隶属关系行政机关之间协助执行、协助调查等力度,建立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完善告知承诺制,制定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明确含义、条件、程序、法律责任、失诺惩罚等。更加突出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监管中的作用,更好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提升监管效能。


    2.提高政府服务水平。进一步简环节、优流程、转作风、提效能、强服务,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深化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细化各类审查要求,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等。实行提前服务,在受理之前提前开展选址定点、现场勘察等基础工作,办理相关手续时可免于再次勘验。实行申请材料收件凭证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交的相关材料,当场不能予以答复或办结的,向其出具材料收件凭证。落实一次告知、限时办结、首问负责、咨询服务、AB角、挂牌上岗、节假日办理等制度,提高群众和企业的感受度。


    三、具体要求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单位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亲自协调解决难啃的“硬骨头”。对“证照分离”改革相关举措,要加强工作人员教育培训,防止执行走样。特别是要针对管理措施、管理流程等的调整和转换,做好服务工作,及时开展政策讲解,帮助群众和企业尽快适应。要根据推进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杜绝由于分工不清、协作不畅导致审批效率降低、推诿扯皮等现象。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有关改革举措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评估等工作。对成功的做法要及时推广复制。


    附表


    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具体事项表


    (共47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改革举措

改革方式

取消审批

告知承诺

优化服务

1

发票票种核定

上海市税务局、浦东新区政府

1.优化发票管理。原则上不再依据经营范围核定企业申领的发票种类;积极稳妥推行电子发票,推行发票网上申领、就近取票、专业配送。

2.扩大企业按季申报范围,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并简化零申报手续。

3.推进全市通办,大力推行网上办税和自助办税。

 

 

2

发票领用

上海市税务局、浦东新区政府

 

 

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上海市税务局、浦东新区政府

 

 

4

药品进口备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充分发挥上海丰富的生物医药专家人才资源、创新药物研发技术平台以及本市监管资源的作用,主动为上海医药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指导,营造鼓励创新的良好生态环境。

2.对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等审批事项中相关联的现场检查进行合并,提高效率。

 

 

5

进口药材登记备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6

国产药品再注册审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7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8

药品委托生产审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9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将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具有重大临床价值的医疗器械,上海市重大科技专项的医疗器械,用于诊断、治疗儿童或老年人特有及多发疾病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纳入优先审查通道,在受理之前提供技术服务,并通过实施专家咨询,提前介入指导,全程跟踪服务,减少市场准入过程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2.加快审查速度,同步开展注册质量体系核查,优化注册质量体系核查现场检查和生产许可证审批现场检查。

3.简化已有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评价资料,扩大在注册质量体系核查过程中可免于现场检查或可优化现场检查项目、流程的医疗器械范围。

4.扩大在生产许可证审批过程中可优化现场检查项目、流程的医疗器械范围。

 

 

10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1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乙级资质许可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对乙级、丙级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12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丙级资质许可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13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许可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1.扩大建筑师负责制试点范围,增加试点项目数量,完善审批与监管流程,探索建筑师负责制与监理体制间的衔接机制。

2.对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许可实行告知承诺。

 

14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1.参照上海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监管模式,扩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范围,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免于考核外国业务背景。

2.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许可实行告知承诺。

 

15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许可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16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审批

上海市民防办

对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含首次申请、延期、变更)、乙级和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含首次申请、延期、变更)实行告知承诺。

 

 

17

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审批

上海市民防办

 

 

18

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审批

上海市民防办

 

 

19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上海市统计局

取消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中国家认可的外语类水平考试人员证书和用以证明申请机构有从事涉外调查管理能力的人员证书准入条件。

 

 

20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上海市交通委

1.对道路班线客运审批,允许多家企业经营同一条线路,形成适度竞争的市场格局。

2.对在浦东新区范围内实施“模拟线路公司”的客运班线,适当放宽发车时间和班次限制,由运营企业会同客运场站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调配运力,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3.探索市内包车客运服务新模式,引导并规范定线包车等特色业务。优化包车客运标志牌信息化备案管理模式。

 

 

21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上海市交通委

 

 

22

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许可

上海市交通委、浦东新区政府

将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权审批中“取得在本市从事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业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准入条件,调整为“取得本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3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交通运输部

放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业务审批对自有船舶的准入条件,对已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的航运企业,允许将其自有船舶出售给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该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

 

 

24

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交通运输部

放宽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审批对自有船舶的准入条件,对已取得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经营资格的航运企业,允许将其自有船舶出售给两岸资本设立且在两岸登记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该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

 

 

25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交通运输部

放宽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审批对自有船舶的准入条件,对已取得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经营资格的航运企业,允许将其自有船舶出售给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该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

 

 

26

港口经营许可

上海市交通委

对港口经营许可(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实行告知承诺。

 

 

27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上海市交通委

 

 

28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含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

上海市交通委、浦东新区政府

加强岸线审批,改革岸线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港口规划进行岸线审批,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明确因规划调整等原因对征收港口设施的补偿方式及标准。在岸线使用人实质丧失岸线使用权后,岸线管理部门可以采用主动注销方式注销其岸线使用权并通过公告等方式告知公众。

 

 

29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上海市商务委

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对内外资典当企业的设立、监督实行一致管理。

 

 

30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浦东新区政府

允许以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名义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同一县区内同种动物所有养殖单元均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合作社统一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1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上海市农委

对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32

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上海市农委、浦东新区政府

对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

 

 

33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浦东新区政府

1.允许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等医疗相关的经营活动,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

2.逐步实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数由投资主体自主决定。

3.加快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优化营利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免费向医疗机构提供网上登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医疗领域。

 

 

34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浦东新区政府

 

 

35

医师执业注册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浦东新区政府

对在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执业的临床执业医师实行双执业或多执业范围注册,在三级医院积极探索专科医师注册制度。

 

 

36

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

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按规划、标准实行备案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7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浦东新区政府

创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取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两年一次复核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新的监管方式和手段。

 

 

38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浦东新区政府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实行告知承诺。

 

 

39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质检总局、上海市质量技监局

1.优化生产许可审批流程,最大限度减少生产许可前置条件内容。全面清理生产许可证审批工作中要求的前置条件,凡是不涉及产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和产业政策的内容一律取消。最大限度减少生产许可检验项目,只对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指标进行生产许可检验。优化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在生产许可证审批受理后,企业根据自主经营情况,既可以在实地核查后选择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也可以在实地核查前委托具备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审批机关采信检验结果。对省级发证产品,取消发证机关组织的发证前产品检验,调整为企业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并在申请时提交产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可以为签发日期在1年以内同产品单元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接受政府监督检验的报告;后置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并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可以先领取生产许可证,之后接受现场审查。

2.取消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审查制度,探索实行信用监管。

3.研究取消钢丝绳、预应力混凝土枕、建筑卷扬机、救生设备、饲料粉碎机械等5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探索推进对部分产品从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改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管理。

 

40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

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实行食品相关产品新发证告知承诺。

 

 

41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浦东新区政府

取消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准入条件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42

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浦东新区政府

 

 

43

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浦东新区政府

 

 

44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浦东新区政府

 

 

45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批(限境内、入境业务)

上海市旅游局、浦东新区政府

对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限境内、入境业务)审批、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46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批

上海市旅游局

 

 

47

计量校准实验室资质认定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

支持上海市自行取消《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设立的计量校准实验室资质认定。

 

 

注:第13、14、15项的实施机关还有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改革举措调整的是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权限内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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