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2017年第2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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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7-12-08 | 生效日期 | 2017-12-08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标签标识 |
备注 |
为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落实《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有关规定,2016年12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部署开展了为期一年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检查生产企业126家次、经营单位21.1万家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主要有:一是部分产品名称含有“金装”“金牌”等字样;二是部分标签标注的原辅料来源使用了“全进口奶源”“源自天然牧场”“生态牧场”等模糊信息;三是部分企业用“零添加”“不添加香精香料”等字样强调含量声称;四是个别企业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
二、针对上述问题,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立案查处253起,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5604余份,并要求在2018年1月1日前完成标签标识整改任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照配方注册有关规定,对提交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标签样稿进行了严格审核。
三、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管理过渡期将于2017年12月31日结束,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要按照配方注册审核通过的标签样稿,抓紧完成标签标识整改工作。过渡期结束后,不得生产标签标识不符合配方注册要求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的监督检查,发现2018年1月1日之日起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不符合配方注册要求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特此通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