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公告第1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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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7-11-10 | 生效日期 | 2017-11-10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根据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过渡期工作安排,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其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获得质检总局注册。
二、境外生产企业2018年1月1日(含)后生产的输华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依法取得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产品配方注册,并在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上注明注册号。
三、境外生产企业2018年1月1日前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可进口并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