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 | 发布文号 | 2017年第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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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7-07-24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我局与乌兹别克斯坦、乌拉圭和智利检疫部门分别签署了《关于乌兹别克斯坦鲜食樱桃输往中国植物卫生要求的议定书》《关于乌拉圭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和《关于智利鲜食鳄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鲜食樱桃、乌拉圭柑橘、智利鲜食鳄梨输往中国(见附件)。同时,废止《质检总局关于进口智利鲜食鳄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4年第99号)。
附件:1. 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樱桃植物检验检疫要求.docx
质检总局
201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