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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备案保健食品中允许使用食品用香精的有关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43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09-05 生效日期 2017-09-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根据《保健食品 备案产品可用辅料 及其 使用规定( 试行 ) 》的 有关要求, 我 中心 起草了 固体制剂及液体制剂中香精的使用 具体规定,并经 总局特食注册司批准 。 目前 保健食品 备案管理 信息 系统中完 成了相关系统 建设, 近日 已上线。 其相关 内容要求如下:

  一 、 食品 用香精 填写 要求:

  1. 申请 人 在 备案保健食品中 使用食品 用香精时,应填写具体香精的名称,不需要 列出 香精组成成分, 但 需要上 传 “ 未 违规使用香精的承诺书” 。

  2.  食品 用香精 应 符合 GB 30616 《食品 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用香精 》的 要求 。

  3. 单独使用 的香料有不适宜人群或注意事项规定的( 如 香兰素) , 应在产品说明书中增加相关内容。

  二 、产品中口味的选择:

  1.  申请人 填写一 个 香精时, 产品 名称 可以 选择该香精对应的口味,或不选择口味 。 如选择 “ 菠萝香精 ” , 产品 名称可以选择 “ 菠萝口味 ”或 不选择口味。

  2.  申请人 填写多 个 香精时, 产品名称应选择 一种主要 香精 对应的口味 , 或不选择口味。

  3.  目前 备案保健食品中可选择的口味 均来自 前期注册过程中 已 审批的产品,我中心 将 根据 保健食品 注册批准情况 适时 调整和增补。

  2017 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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