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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樱桃、乌拉圭柑橘和 智利鳄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7年第5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44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2017年第55号
发布日期 2017-07-24 生效日期 2017-07-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检验检疫
备注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我局与乌兹别克斯坦、乌拉圭和智利检疫部门分别签署了《关于乌兹别克斯坦鲜食樱桃输往中国植物卫生要求的议定书》《关于乌拉圭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和《关于智利鲜食鳄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鲜食樱桃、乌拉圭柑橘、智利鲜食鳄梨输往中国(见附件)。同时,废止《质检总局关于进口智利鲜食鳄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4年第99号)。

  附件:1. 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樱桃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2. 进口乌拉圭柑橘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3. 进口智利鳄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7年7月24日

  附件1

  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樱桃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五)《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8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乌兹别克斯坦农业水利部关于乌兹别克斯坦鲜食樱桃输往中国植物卫生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樱桃,学名Prunus avium L.,英文名Cherries(以下简称樱桃)。

  三、允许的产地

  乌兹别克斯坦塔什干、撒马尔罕、纳曼干、安集延、菲尔干纳等五个樱桃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的樱桃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都必须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水利部(以下简称MAWR)注册,并由中乌双方共同批准。注册信息须包括名称、地址、产地(地区、万户(Tuman))及标识代码。

  第一年出口季节前,由MAWR和质检总局(以下简称AQSIQ)共同对注册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进行审查。以后,每年在出口季节前,MAWR将注册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的信息向AQSIQ提供。AQSIQ将在官方网站公布该注册名单。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一)欧洲樱桃实蝇Rhagoletis cerasi

  (二)葡萄花翅小卷蛾Lobesia botrana

  (三)苹果蠹蛾Cydia pomonella

  (四)大丽花轮枝孢Verticillium dahliae

  (五)南芥菜花叶病毒Arabis mosaic virus

  (六)霍氏长盾蚧Mercetaspis halli

  (七)榆蛎盾蚧Lepidosaphes ulmi

  (八)欧洲榆小蠹Scolytus multistriatus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所有出口果园应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包括维持果园卫生条件、清理落果、季末剪枝等,并执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化学防治、生物防治、农事操作等。需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果园监测。

  所有注册果园必须保留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记录,应要求向AQSIQ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所有化学药剂的名称、有效成分、使用日期及药剂浓度等详细信息。

  输华樱桃果园内不得种植其他植物。

  出口果园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技术人员须通过MAWR或MAWR授权培训机构的培训。

  (二)特定有害生物的管理措施。

  1. 针对欧洲樱桃实蝇Rhagoletis cerasi的管理措施:

  MAWR应制定全国实蝇监测和根除计划,MAWR人员或授权人员将对欧洲樱桃实蝇进行监测,这一监测系统包括在乌兹别克斯坦所有樱桃产区、樱桃包装厂和主要的樱桃交易市场设置诱捕器(诱捕器设置时间为樱桃的座果开始到采摘结束),诱捕器的设置密度为每公顷至少1个,监测期间每月至少更换1次引诱剂,诱捕结果检查夏季每月4次,春秋季每月2次。

  输华樱桃必须进行冷处理。技术要求为:果实中心温度1℃或以下,持续16天以上;或果实中心温度2.1℃或以下,持续21天以上。具体操作程序按照中方的冷处理操作规程进行(见附1)。

  2. 针对葡萄花翅小卷蛾Lobesia botrana的管理措施

  MAWR人员或授权人员须对葡萄花翅小卷蛾进行监测,从樱桃盛花期至收获期,用视觉检查及诱捕器在注册果园进行监测,诱捕器的设置密度为注册果园内每公顷至少2个。每两周检查一次。

  3. 针对苹果蠹蛾Cydia pomonella的管理措施

  非疫生产点:输华樱桃必须来自苹果蠹蛾的非疫生产点(PFPSs)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非疫生产点的建立应遵循ISPM10的原则。MAWR应及时向AQSIQ提供非疫生产点维持的相关资料。

  果园监控:对苹果蠹蛾的监测调查从盛花期开始,一直到樱桃的包装工作结束。诱捕器设置的密度为每公顷1个,小于5公顷的果园至少悬挂5个诱捕器。每月更换一次引诱剂,每周对诱捕器诱捕情况进行检查和记录。

  在监测中,如诱捕器上监测到苹果蠹蛾,必须进行有效防治,防治不彻底的果园不得出口。在收获前,每公顷至少抽检600个果实,并对20%以上的果实进行剖果检查,如果检查到苹果蠹蛾,该果园的樱桃在即将到来的出口季节不得出口。

  4. MAWR应按要求在每年出口季前向AQSIQ提供监测报告,一旦监测到欧洲樱桃实蝇、葡萄花翅小卷蛾,MAWR应立即通知AQSIQ。MAMR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暂停该万户(Tuman)所有的果园和包装厂输华樱桃。MAWR须采取有效根除措施,再由双方专家确定是否恢复进口。

  (三)包装要求。

  樱桃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MAWR人员或授权人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在加工、包装过程中,须对樱桃进行挑选、分拣和处理,以保证输华的樱桃不带有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根和土壤。

  对输华樱桃要使用专门的包装线,不得同时包装其他水果,避免被有害生物污染。

  包装好的樱桃应单独储藏,避免受有害生物再感染。樱桃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出水果名称、产地(地区和万户(Tuman))、果园和包装厂及其注册号。每个出口托盘包装上应有经MAWR确认的检疫标识。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樱桃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议定书实施的前两年,MAWR人员需按2%的抽样比例对输华樱桃实施出口检验检疫,最小取样量不得少于1200果,并对其中可疑果进行剖果检查。如果未发现检疫问题,此后抽样比例降低到1%,最小取样量不得少于600果。如果在出口检验检疫中,检出欧洲樱桃实蝇、葡萄花翅小卷蛾和苹果蠹蛾,MAWR将在本出口季节暂停该万户(Tuman)向中国出口,并通报AQSIQ。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对检验检疫合格的货物,MAWR应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该批樱桃符合《乌兹别克斯坦樱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MAWR在开展贸易前向AQSIQ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樱桃到达入境口岸时,应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CIQ)报检。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将对进境樱桃植物检疫证书、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等有关单证和标志进行核查,并实施检验检疫。

  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果园、包装厂,则该批樱桃不准进境。

  如发现中方关注的任何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货物将作除害处理,退回或销毁处理。如果发现欧洲樱桃实蝇、葡萄花翅小卷蛾和苹果蠹蛾,AQSIQ将通知MAWR暂停乌兹别克斯坦该万户(Tuman)产区樱桃输华;如发现其它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AQSIQ将通知MAWR暂停本出口季有关果园或包装厂的樱桃输华。

  如发现其它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樱桃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检疫处理。

  八、审查及预检

  本项目开始前,在MAWR协助下,AQSIQ将派至少两名植物检疫官员赴乌兹别克斯坦对樱桃有害生物监测体系和输华樱桃相关产区、果园、包装厂的植物卫生要求进行实地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确认输华樱桃的产区、果园、包装厂名单。

  依据进口检验检疫情况,AQSIQ将决定在随后的出口季节是否需要继续派检疫官赴乌预检。

  九、回顾性审查

  在贸易过程中,AQSIQ将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樱桃疫情发生动态及截获情况开展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MAWR协商,以适时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应的检疫措施。

  为确保有关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实,AQSIQ和MAWR将按照相应的程序和规章对本议定书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

  本议定书试行1年,1年后双方对议定书执行情况进行回顾,以协商是否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如在有效期满2个月前双方均未提出修改或终止要求,则其有效期自动顺延1年。此后,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樱桃疫情发生动态及截获情况,AQSIQ将做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MAWR协商,以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关检疫措施。

  附1

  乌兹别克斯坦樱桃输华冷处理操作规程

  1. 冷库类型

  冷库具有能达到和保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2. 记录仪类型

  MAWR应确保采用适当的温度探针和温度记录仪的组合:

  2.1 探针校正温度应在-3.0℃到 +3.0℃之间,读数精确到± 0.1℃;

  2.2 有足够数量的探针;

  2.3 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

  2.4 每小时至少记录一次所有探针的温度,记录显示应满足探针要求的精度;

  2.5 打印出的温度记录,应有对应每个探针记录的时间和温度。

  3. 温度的校正

  3.1 校正必须用由MAWR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蒸馏水制成的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3.2 任何读数超出0°C± 0.3°C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3.3 必须对每个冷库出具一份由MAWR官员签字盖章的“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须附在随货的植物检疫证书上。

  4. 温度探针的安插

  4.1 包装好的果实应在MAWR监管下装入冷库,货物堆放应松散,确保足够的气流空隙;

  4.2 每个冷库至少应安插3个果温温度探针,2个箱体空间温度探针,具体位置为:

  (a) 1号探针安插在冷库内货物首排顶层中央位置;

  (b) 2号探针安插在靠冷库门的中央,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c) 3号探针安插在距冷库门1.5米的左侧,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d) 2个空间温度探针分别安插在冷库入风口和回风口处;

  4.3 所有探针必须在MAWR授权官员的监督和指导下安插;

  4.4 实施冷处理前,待处理樱桃需在冷藏室中存放(预冷)至果肉温度达4℃或以下。

  5. 封识

  5.1 每个包装箱需贴上编码封条,由经授权的MAWR检疫官员进行封识;

  5.2 封条只能在中国入境口岸由CIQ官员开启。

  6 植物检疫证书

  6.1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及封识号必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6.2 樱桃入境时,需向CIQ提供植物检疫证书。

  附件2

  进口乌拉圭柑橘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8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关于乌拉圭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乌拉圭输往中国的柑橘果实品种为除柠檬(Citrus limon)之外的柑橘属水果(Citrus spp.,以下简称柑橘)。

  三、允许的产地

  输华柑橘应产自地中海实蝇和南美按实蝇的非疫区,或针对上述实蝇采取随航集装箱冷处理的柑橘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柑橘果园、包装厂须在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农牧渔业部(以下简称MGAP)注册,并由MGAP和AQSIQ共同批准。出口季节前,MGAP应向AQSIQ提供注册的输华果园和包装厂名单。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一)南美按实蝇Anastrepha fraterculus

  (二)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三)无花果蜡蚧Ceroplastes rusci

  (四)柑桔扁软蚧Coccus perlatus

  (五)玫瑰短喙象Pantomorus cervinus

  (六)大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minor

  (七)柑橘澳洲痂囊腔菌Elsinoe australis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 在MGAP的监管下,种植者应采取有效的疫情监测和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IPM),以避免和尽量减少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保持果园良好植物卫生状况。

  应中方要求,MGAP应向AQSIQ提供疫情监测、预防和综合管理措施的有关程序和结果。

  2. 针对地中海实蝇和南美按实蝇,MGAP需建立监测体系开展监测和维护活动。

  3. 采摘时,来自MGAP注册果园的水果,不得与未注册果园的水果装在同一箱中。如果发现没有分开,MGAP应禁止该批水果出口,并暂停涉及果园和出口商该出口季节向中国出口柑橘。

  (二)包装厂管理。

  1. 输华柑橘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MGAP官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2. 为尽量降低有害生物的传带风险,出口柑橘采摘后须经过加氯水浸泡或喷洒、刷洗、杀菌剂处理、打蜡、选果和包装等处理程序,保证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不带有枝、叶和土壤。

  (三)包装要求。

  1. 输华柑橘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出产地(省份)、果园名称或注册号、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乌拉圭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字样(附1)。

  2. 包装箱应干净卫生、首次使用。包装材料如使用木质包装,应符合国际木质包装措施标准的要求。

  3. 储存库和/或冷藏库应当单独用于存放新鲜柑橘果实,并具备适当的植物卫生条件,柑橘应按照MGAP制订的安全措施进行存放。上述储藏库、冷藏库在柑橘装运上运输工具环节,应采取安全防疫措施。

  (四)冷处理要求。

  对来自不是实蝇非疫区的柑橘,应在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以杀灭任何可能存在的实蝇幼虫。冷处理应按照操作规程(附2)在自动制冷集装箱中进行。

  冷处理技术指标如下:

温度范围

处理时间(天)

≤1.11℃

15

≤1.67℃

17

≤2.22℃

21


  (五)出口前检验检疫。

  1. MGAP应在出口前对输华柑橘实施检疫,确保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柑橘启运前,MGAP须实施出口植物检验检疫,抽样查验在果实加工过程中或对加工完成后的成品进行,在开始出口前2年,抽样比例为2%,如没有发现检疫问题,则随后抽样比例降低到1%。

  2. 如检出中方关注的任何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货物不得出口。

  3. 如检出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出口商与MGAP应立即对果园、包装厂进行评估调查,查明有害生物的发生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

  4. 在实施现场检疫时,MGAP的检疫人员应当对包装箱上标注的原产地或代码等信息进行核查。如果发现柑橘来自未批准果园或包装厂,该批货物禁止输往中国。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MGAP检疫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证书“原产地”栏中应注明柑橘生产的省,并在附加声明中用英文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citrus from Uruguay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乌拉圭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实施冷处理的,应将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和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 核查进口柑橘是否附有质检总局颁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六条第(六)款规定。

  3. 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 当柑橘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AQSIQ将查验相关单证、标识,并实施现场植物检验检疫及查验。

  2. 根据《检验检疫工作手册》植物检验检疫分册有关规定,对进口柑橘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 如发现柑橘来自未批准果园和/或包装厂,该批货物将禁止入境。

  2. 如发现任何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货物将禁止入境。如在实施符合要求的冷处理的货物中截获任何活的地中海实蝇和/或按实蝇复合种,则暂停冷处理项目。双方将调查出现违规的原因,在采取整改措施基础上,通过双方协商解决恢复柑橘进口问题。

  八、符合性审查及预检

  如需要,在开始出口前,在MGAP协助下,AQSIQ将派2名检疫官员赴乌拉圭,与MGAP共同对输华柑橘相关产区、果园、包装厂、冷处理设施和出证流程等进行实地考核。

  九、回顾性审查

  AQSIQ将根据乌拉圭柑橘疫情发生动态及截获情况开展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MGAP协商,以适时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应的检疫措施。

  附1

  包装箱标签

  产地(省)

  果园名称或注册号

  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

  乌拉圭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附2

  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规程

  1. 集装箱类型

  集装箱必须是自身(整体)制冷的运输集装箱,且具有能达到和保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2. 记录仪类型

  MGAP应确保采用适当的温度探针和温度记录仪的组合:

  2.1 探针温度在-3.0℃到+3.0℃之间,精确到± 0.1℃;

  2.2 有足够数量的探针;

  2.3 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

  2.4 至少每小时记录一次所有探针的温度,记录显示应满足探针要求的精度;

  2.5 打印出的温度记录,应对应每个探针记录的时间、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和集装箱号。

  3. 温度的校正

  3.1 必须用由MGAP核准的标准温度计在塑料容器中用碎冰和净水混合物中校正(每个温度探针校准3次);

  3.2 任何读数超出0°C± 0.3°C的探针都必须更换;

  3.3 必须对每个集装箱出具一份由MGAP官员签字盖章的“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须附在随货的植物检疫证书上;

  3.4 水果运抵中国入境口岸时,AQSIQ将对果温探针进行校正检查。

  4. 温度探针的安插

  4.1 包装好的果实应在检疫官员监管下装入运输集装箱,水果箱堆放应确保水果包装箱间和堆垛间空气流动畅通;

  4.2 每个集装箱至少应安插3个果温温度探针,2个箱体空间温度探针,具体位置为:

  (a) 1号探针安插在集装箱内货物首排顶层中央位置;

  (b) 2号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中央,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c) 3号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的左侧,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d) 2个空间温度探针分别安插在集装箱的入风口和回风口处;

  4.3 温度探针的校准和放置位置必须在MGAP授权官员监督和指导下进行;

  4.4 装箱前的水果需在冷藏室中存放(预冷)至果肉温度达2℃或以下。

  4.5 集装箱在装进水果至少30分钟前开始预冷。

  4.6 集装箱只能装同一种水果,水果堆垛高度应相同,以确保空气流通。

  5. 集装箱的封识

  5.1 由经授权的MGAP检疫官员,用编码封条对装上货物的集装箱进行封识;

  5.2 封条只能在中国入境口岸由AQSIQ官员开启。

  6. 温度记录及确认

  6.1 运输途中的冷处理是指装运柑橘的集装箱离开输出国到中国第一靠港运输期间进行冷处理。

  6.2 可以任何时间启动记录,然而只有所有的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的温度时,处理时间才能正式开始计算;

  6.3 船运公司应下载冷处理温度记录,并将其提交入境港口的AQSIQ。

  6.4 一些海上航行可能使得冷处理在船到达中国口岸之前途中就已完成,可允许在途中下载处理记录并传送到AQSIQ以便审核。但是根据要求,在AQSIQ完成温度探针再校正前,不能认为该处理有效。因此,是否在到达中国之前中止冷处理(如逐渐提升运输温度)是一个商业决定。

  6.5 AQSIQ将核实处理记录是否符合有关处理要求。

  7. 植物检疫证书

  7.1 冷处理温度、处理时间和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必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7.2 柑橘入境时,需向AQSIQ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

  附件3

  进口智利鲜食鳄梨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8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鲜食鳄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及品种

  鲜食鳄梨(以下简称鳄梨),学名Perseaamericana Mills,英文名Avocado,仅限于Hass品种。

  三、允许的产地

  智利鳄梨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鳄梨果园和包装厂均须在智利农牧局(以下简称SAG)注册,注册信息需包括果园和包装厂的名称、标识代码及地址(地区或区域)。注册名单和信息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SAG向质检总局(以下简称AQSIQ)提供。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一)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二)芭蕉蚧Hemiberlesia lataniae

  (三)桂花栉圆盾蚧Hemiberlesia rapax

  (四)拟长尾粉蚧Pseudococcus longispinus

  (五)暗色粉蚧Pseudococcus viburni

  (六)象甲Naupactus xanthographus

  (七)玫瑰短喙象Pantomorus cervinus

  (八)樟小爪螨Oligonychus yothersi

  (九)棉花黄萎病菌Verticillium dahliae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 所有出口注册果园应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中国关注的有害生物监测、必要的化学或生物防治措施。有害生物的综合管理措施必须由SAG批准并提供给AQSIQ。

  2. 所有注册果园必须进行农药残留检测,以满足中国安全卫生标准对水果上农药残留限量的要求。

  3. 所有注册果园必须保留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监测记录,及实施的化学和生物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AQSIQ提供。SAG和AQSIQ检疫官员可以获得这些记录进行监管。出口果园的有害生物监测须由各公司经过专门培训的技术人员实施,特别关注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4. 针对蚧虫、象虫及樟小爪螨,须进行果园监测,特别是在枝干、茎和叶部。如在监测中发现以上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采用生物或药剂防治措施。

  5. 针对棉花黄萎病菌,须进行果园监测。对于有可疑症状的病害标本,须送实验室检测。有必要时,实施化学药剂防治。

  (二)包装厂管理。

  1. 输华鳄梨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SAG官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2. 来自实蝇管制区内鳄梨果实须为绿色或自然色的非过熟果。

  3. 鳄梨在果实采后加工和包装过程中,须经刷果、挑拣并剔除非典型Hass果(表皮光滑)和劣果(过成熟果、虫伤果或畸型果等)。所有输华鳄梨需带果柄,且果柄不得长于5mm;果面上带有伤疤的,其伤疤面积不得超过2cm2;果面带伤疤面积超过2cm2的果实比例不能多于5%,以保证不带任何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一旦在管制区内发现上述果皮损伤问题,该批货物将停止出口。

  (三)包装要求。

  1. 输华鳄梨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包装好的鳄梨应立即入库,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2. 每个包装箱上必须标注水果种类、出口国、产地(区)、果园或其注册号、包装厂及其注册号及出口商。

  3. 每个托盘货物需用中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如没有采用托盘,如航空货物,则每个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 SAG应在出口前对输华鳄梨实施检疫,确保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及植物残体。

  2. 在协议生效后的两年内,SAG官员应按照2%的比例对每批输往中国鳄梨进行抽样检查,最小取样量不得少于1200果。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数降为1%,最小取样量不得少于600果。

  3. SAG在植物检验检疫中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并视情况采取暂停果园、包装厂措施,直至SAG或SAG授权人员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AQSIQ或中国入境口岸CIQ。

  4. 对来自实蝇管制区的鳄梨,如发现非典型Hass果(表皮光滑)或过成熟果,或发现脱蒂果或果蒂长度大于5 mm,或发现超过5%的伤疤果的伤疤面积超过2cm2的,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并视情况采取暂停果园、包装厂措施,直至SAG或SAG授权人员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AQSIQ或中国入境口岸CIQ。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SAG或SAG授权人员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集装箱号,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该批鳄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鲜食鳄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 核查进口鳄梨是否附有质检总局颁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五)款规定。

  3. 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 智利鳄梨将允许从所有AQSIQ允许进口水果的港口和机场进口。

  2. 根据《检验检疫工作手册》植物检验检疫分册有关规定,对进口鳄梨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 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果园和包装厂,该批鳄梨将不准入境。

  2. 如发现地中海实蝇,则该批货物作退运或销毁。同时,AQSIQ将立即向SAG通报,要求暂停智利向中国出口鳄梨。SAG应开展深入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避免再次发生。AQSIQ将根据对SAG所采取改进措施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取消已采取的暂停措施。

  3. 如发现中方关注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则该批货物作退运、转口、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AQSIQ将这些情况通报SAG,SAG将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4. 如发现非典型Hass果(表皮光滑)或过成熟果(来自实蝇管制区内),或者发现果蒂长度超过5 mm,或发现5%以上的伤疤果的伤疤面积超2 cm2的,则对该批货物进行重点查验,并视情况采取暂停包装厂的措施,并向SAG进行通报。

  八、回顾性审查

  本协议生效期间,根据智利鳄梨疫情发生动态及截获情况,AQSIQ将作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SAG协商,以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及相关检疫措施。

  为确保有关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实,AQSIQ将在贸易开始后每5年对本鳄梨检验检疫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性审查,包括派专家赴智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经双方同意,对议定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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