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发布文号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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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7-05-22 | 生效日期 | 2017-05-22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研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委办〔2015〕14号)自即日起废止。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