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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17]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45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文号 工信明电[2017]3号
发布日期 2017-05-04 生效日期 2017-05-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食盐是日常生活必需品,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食盐质量安全供应是重要的民生工程。近期,个别食盐产品出现异味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暴露出食盐质量存在安全隐患,食盐安全形势仍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各地区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把保障食盐安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尽快建立健全食盐安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要加强风险排查,主动防范,及早介入,切实消除影响食盐安全的各类隐患。要按照《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加强食盐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安全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二、全面开展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检查

  各地区要全面开展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重点针对辖区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检查。要严查食盐生产原料来源和食盐生产环境,严格执行食盐生产工艺标准和卫生标准,杜绝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确保食盐质量。检查样品应送专业食盐检测机构检测,由专业食盐检测机构出具书面检测报告。对生产质量不合格食盐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要责令整改,依法从重处罚。请各地区于6月30日前将专项检查情况书面报我部。

  三、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各地区要督促辖区内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检验手段,按照标准严格组织生产,确保食盐产品质量安全。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好食盐产品安全自查、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不合格产品召回等相关制度,规范生产加工行为,通过制度建设及时封堵管理漏洞,化解质量安全风险,把食盐质量安全隐患消灭在企业自身环节。

  四、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各地区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反映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成果,集中曝光典型案例,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形成对涉盐违法违规行为的强大震慑力。同时,发挥新闻舆论的正面引导作用,综合利用各种方式和渠道,加大对食盐安全的宣传力度,普及食盐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盐安全意识。

  各地区要加强对食盐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食盐质量安全工作机制,构建法律约束、行政监督、行业规范、公众参与和企业诚信自律有机结合的食盐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7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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