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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迁址重建项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问题答复的函(农医函〔2017〕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45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医函〔2017〕3号
发布日期 2017-04-20 生效日期 2017-04-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关于上海市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迁址重建项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问题的请示》(沪农委〔2017〕7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问题,你委可根据不同处理工艺、操作车间正负压差、病死畜禽暂存条件以及建设场址周边地理和人工屏障等情况,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可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无害化处理场与周边相关场所等的距离要求作适当调整。

  农业部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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