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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氮气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9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46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92号
发布日期 2016-02-16 生效日期 2016-02-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cqda.gov.cn/CL0198/30008.html

原文件下载: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氮气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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