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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执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新的监管要求有关事宜的通知(署办发[2016]2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46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署办发[2016]29号
发布日期 2016-05-24 生效日期 2016-05-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进出口,其他
备注

2017年2月28日,海关总署副署长邹志武在海关总署媒体见面会上表示,为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平稳发展,经批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措施调整的过渡期将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

目前,正式文件还未下达,国家主管部门正在积极研究过渡期结束后的相关监管要求和政策,意见统一之后,即会出台正式文件,并向社会公布。

原文件下载: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执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新的监管要求有关事宜的通知(署办发[201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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