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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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7-01-23 | 生效日期 | 2017-01-23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规范规程 | |
备注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食品检验机构:
为落实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规范食品检验工作,加强食品检验机构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近日印发了《食品检验工作规范》(食药监科〔2016〕170号,以下简称《规范》)。现就贯彻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贯彻实施
《规范》)是食品安全法要求的配套文件之一,各食品检验机构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规范》内容。要严格对照《规范》要求,针对抽(采)样和样品管理、检验、结果报告、质量管理等关键环节,以公正诚信检验、实验室安全控制、样品管理处置、检验方法的使用管理、检验报告管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上报、结果质量控制等为重点,开展食品检验工作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问题,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改进,确保将《规范》各项要求执行到位。
二、强化督促指导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承担其委托检验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要加强《规范》实施工作的指导,组织对《规范》的宣传、培训等工作,督促食品检验机构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食品检验工作,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管理水平。要注意收集和掌握《规范》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总局科技标准司反映。
三、加强监督检查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承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委托检验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执行《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规范》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处理。
请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于2017年9月1日前将监督检查报告报送至总局科技标准司。为督促推进《规范》实施工作,总局将于2017年下半年组织开展《规范》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
《规范》实施中有关情况请及时与总局科技标准司联系。
联系人:宋元德、贾璇
联系电话:010-88330953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