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改经体[2016]26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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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6-12-16 | 生效日期 | 2016-12-16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复函批复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北京市、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江苏省、福建省、江西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海南省、云南省、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们报来的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所报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指导思想明确、重点内容突出,可操作性较强,有关市场体系建设、食盐安全监管、食盐价格监管、食盐储备建设、食盐科学补碘、食盐电子追溯、工业盐管理、盐业企业改革等重点内容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精神。
二、加强组织领导,夯实主体责任。各地要建立健全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牵头负责,各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改革的工作机制。同时,组织好省级以下盐业体制改革具体工作方案编制和实施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把转变发展方式作为根本动力,切实理顺盐行业管理体制,创新盐业经营机制,确保2018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各项任务,确保盐业体制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三、推进政企分开,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各地要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加快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对违法违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盐业主管机构或食盐安全监管机构的行政职能与盐业公司未分离的,2017年6月30日前要编制完成省级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2017年12月31日前要实现分离。要创造条件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职能与监督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职能移交时要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地带”,保障执法经费,确保食盐质量安全。
四、打破行政壁垒,促进公平竞争。各地要健全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得设置行政壁垒,不得新设行政许可,防止排斥市场竞争和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要求,在小包装食盐分类经营管理办法、非碘盐供应管理办法等政策制定和食盐网上交易服务系统、食盐电子追溯系统等地方服务平台建设中,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充分释放市场活力。
五、保障食盐安全,做好风险防范。各地要把保障人民群众食盐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加快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落实好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边远贫困地区及经济欠发达地区碘盐供应财政补贴等工作,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和风险防范机制。边远贫困地区及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的食盐供应可以指定由省级食盐批发企业负责兜底,但不得限制其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在这些地区销售食盐。要加大打击制贩假盐力度,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确保食盐供应安全、质量安全,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六、加强宣传引导,确保社会稳定。各地要密切跟踪改革进展,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释疑解惑工作,把党中央、国务院对食盐安全的高度重视宣传到位。要加强对改革落实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妥善处理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据此修改完善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确保2016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特此函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