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 发布文号 | 中绿认〔2016〕1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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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6-12-07 | 生效日期 | 2016-12-07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暂无 |
各地绿办(中心):
中心《关于改进绿色食品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绿认〔2015〕99号)已实施一年,在“方便企业,简化程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更好地指导企业申报,方便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审查,简化标志许可审查程序,中心将《通知》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总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申报绿色食品
(一)总公司或子公司独立作为申请人
绿色食品申请人及绿色食品相关机构依据《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以下简称《审查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并实施审查。
(二) “总公司+分公司”作为申请人
1.总公司与分公司在同一省(区)的,由“总公司+分公司”按《审查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并实施审查。
2.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在同一省(区)的,应由分公司向所在地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按《审查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并实施审查。
“总公司+分公司”作为申请人的,总公司和分公司应同时在申请材料上加盖公章。分公司不可独立作为申请人单独提出申请。
(三)总公司作为统一申请人
1.申请要求
(1)总公司与子公司或分公司在同一省(区)的,应由总公司按《审查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并实施审查。
(2)总公司与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在同一省(区)的,应由总公司向所在地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按《审查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并实施审查。现场检查时,应由总公司所在地省级工作机构向中心提交跨省(区)开展现场检查的申请,由中心统一协调制定现场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同一产品由多家子公司或分公司生产的,应分别进行产地环境监测和产品抽样检测。
2.材料要求
(1)总公司在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期内增加或变更生产场所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a.增加或变更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调查表》;
b.增加或变更生产场所的营业执照;
c.基地图或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
d.原料购买合同或协议、与总公司签订的委托生产合同;
e.变化后的产品包装标签设计样;
f.《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品抽样单;
g.《环境质量监测报告》;
h.产量变化的应退回绿色食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原件;
i.检查员提交现场核查报告(附现场检查照片),省级工作机构对其做出同意与否的意见,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2)总公司在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期内减少生产场所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a.总公司提交相关变化情况书面说明;
b.产量变化的,退回证书原件;
c.变化后的产品包装标签设计样;
d.省级工作机构提交情况说明,做出同意与否的意见,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二、增报绿色食品产品或产量
(一)申报已获证产品的同类多品种产品,应提交以下材料:
1.增报产品的《申请书》;
2.生产工艺变化的,提供生产操作规程;
3.基地图、基地清单、农户清单等;
4.增报产品的原料购买合同或协议;
5.产品包装标签设计样;
6.生产区域不在原产地环境监测范围内的,需提供《环境质量监测报告》;
7.《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品抽样单;
8.检查员提交现场核查报告(附现场检查照片),省级工作机构对其做出同意与否的意见,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二)申报与已获证产品产自相同生产区域的非同类多品种产品
1.种植区域相同,生产管理模式相同的农林产品;捕捞水域相同,非人工投喂模式的水产品;加工场所相同,原料来源相同,加工工艺略有不同的产品,应提交以下材料:
(1)增报产品的《申请书》;
(2)增报产品的生产操作规程;
(3)基地图、基地清单、农户清单等;
(4)原料购买合同或协议(附发票);
(5)产品包装标签设计样;
(6)《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品抽样单;
(7)涉及已获证产品产量变化的,应退回证书原件;
(8)检查员提交现场核查报告(附现场检查照片),省级工作机构对其做出同意与否的意见,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2.同一集中连片区域生产的园艺作物(蔬菜水果)
申请人应按照初次申报程序将该区域内的产品全部申请绿色食品,不应存在平行生产或“插花地”现象。
(三)增加已获证产品产量
1.产品由于盛产(果)期增加产量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原获证产品证书原件;
(3)检查员现场核查报告(附现场检查照片),省级工作机构对其做出同意与否的意见,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2.扩大生产规模的(包括:种植面积增加,养殖区域扩大,养殖密度增加等),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原获证产品证书原件;
(3)新增区域的基地图、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基地清单、农户清单等;
(4)原料购买合同或协议(附发票);
(5)生产区域不在原产地环境监测范围内的,需提供《环境质量监测报告》,新增区域的产品,需按照审查程序相关要求进行产品抽样检测;
(6)生产区域未扩大的,无需进行产品检测;
(7)检查员提交现场核查报告(附现场检查照片),省级工作机构对其做出同意与否的意见,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四)已获证产品总产量保持不变,将其拆分为多个产品或将多个产品合并为一个产品,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原获证产品证书原件;
3.变化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4.产品包装标签设计样;
5.省级工作机构提交情况说明,做出同意与否的意见,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三、增报绿色食品畜禽、水产分割肉产品
标志使用人在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期内,在已获证产品产量不变的基础上,增报同类畜、禽、水产分割肉、骨及相关产品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产品包装标签设计样;
3.原获证产品证书原件;
4.检查员提交现场核查报告(附现场检查照片),省级工作机构对其做出同意与否的意见,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四、标志使用人在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期内进行拆分、重组
拆分即将原标志使用人法律主体资格撤消并新设两个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中一个企业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绿色食品;或原标志使用人法律主体仍存在,但将绿色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业务划出去另设一个新的独立法人公司。
重组即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其中一个公司为标志使用人)或两个以上公司(其中一个公司为标志使用人)合并成立一个新的公司。
(一)标志使用人进行拆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证书变更申请书;
2.证书原件;
3.拆分后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营业执照核发部门证明;
5.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拆分决议;
6.省级工作机构确认标志使用人的产地环境、生产技术、工艺流程、质量管理制度等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同意变更的说明。
(二)标志使用人进行重组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证书变更申请书;
2.证书原件;
3.重组后设立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营业执照核发部门证明;
5.原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公司重组决议;
6.省级工作机构确认标志使用人的产地环境、生产技术、工艺流程、质量管理制度等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同意变更的说明。
请各地绿办(中心)遵照执行。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201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