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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158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49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食监二〔2016〕158号
发布日期 2016-12-07 生效日期 2016-12-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

  近期,一些地方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严重影响儿童青少年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食安办〔2016〕1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儿童青少年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严把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堂食品经营许可准入关,重点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备布局、清洗消毒、冷藏冷冻和食品留样等项目的审查力度,对食堂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方可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于无证供餐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立即督促其申请办证;对于因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缺失无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会商解决有关问题。许可证即将到期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做好食品经营许可换证工作,确保所有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堂依法持证经营。

  二、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中小学校校长和幼儿园园长是校区(园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要求,将食品安全作为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设置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食品安全岗位职责,层层签订责任书。严把原料采购关,禁止采购和使用无食品标签、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及超过保质期的米、面、油等食品原料和食品,仔细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格证明文件,对采购的原料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条件要求贮存。要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强化从业人员培训,严格管控加工制作、清洗消毒、留样管理等关键环节。不得供应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的可能影响儿童青少年身体健康的食品。鼓励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在厨房、配餐间等安装监控摄像装置,实现食品制作实时监控,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便于家长进行监督。要建立健全饮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自备水源、二次供水、食堂蓄水池、直饮水、桶装水等供水设施的清洁、消毒等卫生管理工作,防止污染,确保饮用水安全卫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食品安全和饮水卫生工作纳入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管理督导内容,督促幼儿园园长和中小学校校长落实主体责任,定期开展自查,及时消除隐患。

  三、严格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抽检。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全面摸排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基本情况,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实现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管全覆盖、无死角。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开展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专项检查,重点加强对原料采购与贮存、进货查验记录、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留样、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要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将高风险食品原料及食品、餐饮具和供餐单位配送食品列为重点抽检对象,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和抽检结果。对供餐食品抽检不合格的,要立即通知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不准食用,并依法查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立即更换供餐单位或供餐食品。

  四、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督促其整改,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于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责令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限期办证;未及时办理变更、延续、补办或注销手续的,责令其及时办理;拒不办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于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举报投诉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严查一起,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教育部

 

  201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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