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1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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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5-02-28 | 生效日期 | 2015-02-28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复函批复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http://www.cqda.gov.cn/directory/web/WS01/CL0198/30009.html |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大豆多肽液产品生产许可问题的请示》(陕食药监办函〔2014〕43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中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类别(附录A)的规定,大豆多肽液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特殊膳食用食品类别,不应以特殊膳食食品实施许可。请你局根据企业实际加工工艺,参照《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其他饮料类》或《豆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对大豆多肽液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同时,应要求企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关于胶囊等产品暂不纳入市场准入范围请示的回复》(质检食监函〔2007〕155号)等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的规定,使用加工助剂等食品添加剂,且在产品标签上不得明示暗示保健功能。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