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食药监办食监二〔2016〕1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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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6-09-23 | 生效日期 | 2016-09-23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
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29号)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年初工作部署,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组织开展全国四类场所许可整合和食品经营许可合规性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四类场所许可整合专项检查对象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实施机关和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四类餐饮服务场所;食品经营许可合规性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象为: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的机关和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
二、检查内容
(一)四类场所许可整合专项检查内容
各地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四类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整合调整工作落实情况。
(二)食品经营许可合规性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内容
1.食品药品监管机关许可合规情况:是否按规定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在许可的受理、审查、发放工作中,是否遵守规定的时限、工作程序,按规定的条件执行。
2.食品经营者经营条件合规情况:是否按规定悬挂许可证,是否按许可的项目开展经营活动,许可事项如有变化是否进行变更,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是否落实各项制度,是否在经营过程中持续符合许可条件和要求。
三、检查方式
(一)现场检查
1.检查时间:10月10日—14日
2.检查地点和分组:
第一组 天津、吉林
第二组 甘肃、重庆
第三组 广东、福建
第四组 河南、安徽
第一组、第二组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司级负责人带队
第三组、第四组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司级负责人带队
在现场检查的同时,听取各地在四类场所许可整合监管及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二)书面检查
上述8个省(市)之外的其他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当开展自查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及在四类场所许可整合监管及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于10月15日前分别书面上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国家卫生计生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系人:李慧敏
电话:010 -88331129,邮箱:sjesyichu@cfda.gov.cn
国家卫生计生委联系人:张利
电话:010 -68792407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