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质检办监函〔2016〕10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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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6-08-01 | 生效日期 | 2016-08-0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技术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障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现将做好2016年度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动企业自我声明
各级质监部门要采取集中宣贯、发文发函、电话通知、现场告知等多种方式,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于15个工作日内开展自我声明工作,及时提交《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自我声明书》(见附件1)。对已获知信息却不主动声明的,以及在地方监管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风险的企业,纳入高风险企业名单。对于高风险名单中的企业,提高该企业在下一个年度的现场监督检查频次,并采用约谈、通报当地政府等方式,加严对企业的管理。
二、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告知
各级质监部门要通知所在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积极配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告知企业及时关注总局网站。前期,食品相关产品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已按总局要求,组织专家制订了6种材质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过程风险因子及控制措施等相关文件,并发布在网站上。各级质监部门要督促企业按时提交《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状况报告》(见附件2),在规定日期内将自我声明和生产状况报告报送属地质监部门并抄报质检总局(邮箱地址见附件3)。
三、开展文件审核
质检总局在收到企业上报的内容后,将及时在网站上发布汇总信息。上报截止日后,总局将按照材质组织专家组,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并要求企业提供随机选择的5%工作日的生产记录,企业需在规定日期内将此指定生产日期的生产记录(记录要求见附件3)发送到指定的邮箱中。专家组对企业生产状况报告和部分生产记录进行综合审核,显示企业存在较大风险的,直接纳入高风险企业名单。对于金属材质—接触烘焙食品的生产设备生产企业可选择本企业年实际生产天数的5%或2台套金属材质—接触烘焙食品的生产设备产品,选择相关的生产记录供审核。
四、组织现场检查
总局根据全国企业数量和经费情况,按比例随机选择企业,组织有资质的技术机构组成检查工作小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对本年度高风险企业,直接列入现场检查名单中。参加现场检查工作的技术机构要严格按照要求对企业开展检查,并按时向总局提交《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产品生产企业生产过程现场检查表》(见附件4)和《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产品生产企业生产过程现场检查工作单》(见附件5)。
在所有工作完成后,牵头机构将所有企业的监督检查情况汇总,并生成工作报告(提纲见附件6)上报总局。总局将发布检查结果通报并将具体检查情况通报各省质监部门。
五、开展后续处理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由各级质监部门负责开展后续处理工作,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复查,对复查仍存在问题的,将企业纳入高风险企业名单中处理;对于拒绝监督检查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33条的规定处理,并将企业纳入高风险企业名单中处理。
六、工作时间安排
8月19日前,属地质监部门完成向企业通告,企业向属地质监部门及质检总局上报自我声明、企业生产状况报告;9月9日前,总局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汇总并抽取生产记录,公布企业需提交生产记录的日期;9月16日前,企业提交指定日期的生产记录;9月30日前,专家对上报生产记录进行审核,并确定现场检查的企业名单;11月11日前,完成现场检查和数据采样工作;11月25日前,完成数据测试、异议处理和数据上报;12月2日前,完成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工作;12月16日前,完成后处理工作并将后处理结果上报总局;12月31日前,总局完成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结果通报。
由于总局办公系统限制,通知直接下发到省级局,请省级局将通知转发到各属地局,同时总局以抄送等其他方式直接通知各属地局。各属地质监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监督检查工作,按时完成相关工作。同时鼓励各地尝试建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过程检查专职机构,共同探索构建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管的新制度。
联系电话:010-82260724
相关信息网站地址:http://cpzljds.aqsiq.gov.cn
附件:1.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自我声明
2.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状况报告
3. 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生产企业生产记录要求
4. 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生产企业生产过程现场检查表
5. 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生产企业生产过程现场检查工作单
6. 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参考提纲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