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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办公厅关于织纹螺销售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528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6:51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528号
发布日期 2016-07-19 生效日期 2016-07-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织纹螺销售有关问题的请示》(闽食药监食流〔2016〕7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织纹螺中毒的主要原因是其含有河鲀毒素,河鲀毒素是一种剧毒物质,目前尚无特效治疗解毒药物。针对食用织纹螺引起的中毒事件,2012年原卫生部发布了《关于预防织纹螺食物中毒的公告》(2012年第13号,以下简称《公告》),2014年10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预防织纹螺食物中毒的风险警示》。目前上述《公告》未废止,《公告》已明确要求“任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关于织纹螺的相关问题,请按照《公告》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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