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2016年第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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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6-06-30 | 生效日期 | 2016-06-30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暂无 |
为做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的衔接工作,更好地贯彻实施《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6年7月1日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机构统一受理保健食品注册申请,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注册申请。
二、2016年7月1日前已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产品复核检验、现场核查的,申请人可以将检验报告、现场核查报告等资料提交备审。
三、2016年7月1日前发放审评意见要求补充材料的,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审评意见通知书》及有关规定,一次性提交补充材料。
四、自2017年1月1日起申请延续注册的,注册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申请。
特此通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