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质检食函[2007]305号 |
---|---|---|---|
发布日期 | 2007-09-19 | 生效日期 | 2007-09-19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其他 | 专业属性 | 进出口,检验检疫 |
备注 | http://www.ziq.gov.cn/portal/chnl18078/11414.htm |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了做好进出口牙膏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总局组织制定了《进出口牙膏检验检疫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现将该《规程》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规程》要求,落实好相关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进出口牙膏的安全卫生。
附件:《进出口牙膏检验检疫工作规程》
二OO七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进出口牙膏监督检验工作规程
一、受理报检
1.进口牙膏应提供:
1.1 牙膏品牌及规格、数重量、产地的详细清单;
1.2其他补充文件、合同、提单、协议、函电等(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时,按规定办理;
1.3 进口牙膏成分配比及相关材料;
1.4 标签样张及标签相关资料。
2.出口牙膏应提供:
2.1外贸合同(销售确认书或函电)或信用证(复印件)
2.2申报化妆品的装箱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2.3出口牙膏生产企业厂检合格单(原件)
2.4出口牙膏成分配比及相关材料;
2.5标签样张及标签相关资料;
2.6为控制疫病、疫情或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强制性要求,可要求报检人在申报牙膏时提供以下资料:进口国(地区)卫生标准、企业标准或有关国际标准(复印件)。
二、现场检验监督
1.进口
1.1依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有关标准,对货物的安全卫生状况、包装状况、贮藏状况及规格、数重量及感官情况进行检验。
感官检验是指利用视觉、嗅觉、触觉等手段对牙膏的形态、色泽、气味等进行客观的卫生学评价。
1.2 标签检验
检验牙膏的标签是否与国家法规与标准规定相符。
2.出口
2.1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货物的安全卫生状况、包装状况、贮藏状况及规格、数重量及感官情况进行检验。
2.2在对出口货物实施检验监督的同时,施检人员应对出口牙膏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生产、检测条件、质量检验工作等进行监督,对出口牙膏使用的原辅料、成品、包装、标识等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应如实记录监督结果。
2.3口岸检验检疫局负责检查出境货物的口岸核查,按《出境货物口岸核查规定》核查出口货物与产地局出具的通关单或换证凭单是否货证相符。
三、抽/采样
施检人员应根据牙膏的不同品种、包装形式和检验要求采样。所采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确保在采样及送样过程中不受污染,以保证所检样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1.抽样操作原则
1.1应按照随机抽样规则,从批的整体中各部位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如从四角+中间;分上、中、下层;或上、中上、中、中下、下层;梅花点式等。
1.2大包装的牙膏原料,需用工具抽样时,所有抽样工具和容器都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不得将有害物质带入样品中。需做微生物检验的取样容器和工具必须保证清洁无菌。
2.抽/采样数量
2.1对每报检批次的进出口牙膏中最小包装的单一品牌牙膏,按以下原则随机抽取代表性样品;或按照GB/T2828.1-2003“逐批检验计数抽样程序表”中一般检查水平Ⅰ,二次抽样方案确定代表性样品的抽取数量。
1)单个种类最小包装产品数量在150件(包括150件)以下的,抽取3件最小包装样品;
2)单个种类最小包装产品数量在151件-500 件(包括500件)以下的,抽取6件最小包装样品 ;
3)单个种类最小包装产品数量在501件-3000 件(包括3000件)以下的,抽取9件最小包装样品 ;
4)单个种类最小包装产品数量在3001件-10000件(包括10000件)以下的,抽取18件最小包装样品 ;
5)单个种类最小包装产品数量在10001件以上的,抽取21件最小包装样品。
2.2特殊情况的抽样原则
对进出口品种多、价值高、数量少、单个包装净含量少的特殊情况,应以满足检测和留样数量要求为原则,可酌情减少或增加取样份数;对分类抽样,每类至少抽取 1 个品种,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抽样:
1)第一次进出口的品种;
2)过去曾经出现质量问题的品种;
3)进出口数量较大的品种;
4)有过进出口记录但未抽样检验过的品种。
3.抽/采样后,施检人员要根据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GB8372-2001)、进口国要求或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项目(如二甘醇)等,确定必要的检验项目。
四、样品的保存和送检
为了保持样品的原始状况,从采集到送检的过程中,施检人员应做好样品的保存、标识和登记工作,确保样品不发生污染、变质或更换。
现场检验监督和采样工作完成后,检验检疫人员应告知货主或其代理人,货物经检验合格前,未经检验检疫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调拨、移动货物。
五、检验监督结果判定
1.进口
1.1完成现场查验、采样、实验室检验等环节工作后,检验检疫人员根据现场检验监督、感官检验和实验室检验结果综合判定所检牙膏是否合格,并填写检验监督记录。
1.2进口结果判定标准
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牙膏》(GB8372-2001)及国家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判定。二甘醇不得检出。
1.3经判定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有关标准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1.4经判定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有关标准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及《检验证书》,并注明不合格牙膏的品牌、规格、数量、检验依据、检验结果、评定等。
2.出口结果判定
2.1完成现场检验监督、采样、实验室检验等环节工作后,检验检疫人员根据现场检验监督、感官检验和实验室检验结果综合判定所检牙膏是否合格。
2.2出口结果判定标准
依据进口国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判定,进口国无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参照我国法规和标准(GB8372-2001)要求进行判定。
2.3经判定符合进口国法规和标准要求,我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有关标准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及相关证书。
2.4经判定不符合进口国法规和标准要求,我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有关标准的,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六、货物的处理
1.1经检验合格的,除出具合格单证外,应监督加贴CIQ标识;
1.2进出口牙膏经检验不合格的,其中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做销毁或退货处理;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由货主或代理人申请,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或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进口牙膏责令其销毁或退货,出口牙膏不予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