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2016年第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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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6-05-27 | 生效日期 | 2016-05-27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进出口,检验检疫 |
备注 |
根据我国专家对新西兰柿子、土耳其樱桃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经与新西兰、土耳其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分别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新西兰初级产业部关于新西兰柿子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农业与畜牧部关于土耳其樱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进口新西兰柿子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进口土耳其鲜食樱桃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产品进口。
附件:1. 进口新西兰柿子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2. 进口土耳其鲜食樱桃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