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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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6-05-15 | 生效日期 | 2016-05-15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其他 | 专业属性 | 进出口,其他 |
备注 |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zvfg/zcjd/201605/t20160515_466247.htm |
一、按照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进口法检货物应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办理海关通关手续。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政明确了跨境电商商品的货物属性,检验检疫应依法签发通关单。
二、为提高跨境电商商品通关效率,质检总局在通关单管理上采取了相应的便利措施。一是通关单仅针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中的网购保税商品。而对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中的直购商品,免于签发通关单。二是将通关单的签发环节设定在“一线”,避免在“二线”出区时对小包裹逐个签发通关单,缩短通关时间、降低企业成本。三是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检验检疫机构将通关单电子数据直接发送海关,尽最大可能实现通关单无纸化,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四是清单内仅有约36%的编码在“法检目录”内,需要凭通关单验放,其余都不需要通关单即可办理海关通关手续。
质检总局
201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