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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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6-04-12 | 生效日期 | 2016-04-12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2016-04-21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检验检疫,进出口 | |
备注 | http://www.hp.gdciq.gov.cn/xxgk/xxgkjz/tzgg/201604/t20160419_107124.html 本法规已废止,废止依据请查看: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适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检函[2016]74号) |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质检总局的相关文件要求,以及与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沟通情况,现将进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适用标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在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前,现行的国家标准,即相关标准号中带“GB”字样的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仍然有效,可作为进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的适用标准。
二、对于暂无国家标准的进口食品添加剂,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以及《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11﹞241号)要求,有关企业或者行业组织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向卫计委提出参照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标准指定产品标准的申请,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严格按照卫计委指定标准进行检验。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
质检总局检验司
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