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2016年第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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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6-03-28 | 生效日期 | 2016-03-28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检验检疫,进出口 |
备注 |
根据我国专家对苏丹共和国苜蓿草的风险分析结果,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经中苏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签署了《关于苏丹苜蓿草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进口苏丹共和国苜蓿草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苏丹苜蓿草进口。
附件: 进口苏丹共和国苜蓿草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6年3月28日
附件
进口苏丹共和国苜蓿草检验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苏丹共和国农业与林业部关于苏丹苜蓿草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苜蓿草(Medicago sativa L.),是指在苏丹共和国生产、经二次压缩的苜蓿草捆。
三、加工厂的批准
苜蓿草必须来自苏丹共和国农业与林业部(以下简称SMOAF)考核批准的加工厂。加工厂由SMOAF向质检总局推荐并获得注册登记后才允许向中国出口。获准注册的加工厂名单可在质检总局动植司网站查询。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和转基因要求
苜蓿草不得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见附1)和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五、产品加工和出口要求
(一)种植采收。
1. 苜蓿草原料种植、晾晒及储存场所应与动物饲养场、牧场等隔离,确保没有被有蹄类动物的排泄物、分泌物及其他物污染。在苜蓿草收割、晾晒及储运期间,应避免混杂根、籽粒、土壤及其他植物残体。
2. 苜蓿草种植农场应在生长和收获期对有害生物实施有效的监测和防治措施,以避免和控制附1所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
(二)加工储藏。
1. 苜蓿草加工厂应建立有效的卫生管理体系,保持加工区及设备清洁,在压缩打捆包前采取有效的去杂、去污措施,不得采用金属材质材料打捆包装,确保苜蓿草符合以下要求:
-不带有附1所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不带有活的有害生物;
-不带有饲草根、籽粒以及其他植物残体;
-不带有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禽类羽毛;
-不带有土壤、塑料膜、石块、金属片等异物。
2. 苜蓿草装运前应存放在具有以下条件的储藏设施中:
-具有相对独立空间;
-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有害生物二次污染;
-采取防鸟措施,防止羽毛、鸟尸、鸟粪污染;
-采取防鼠措施,防止鼠类污染。
3. 应使用干净卫生的集装箱装运输华苜蓿草,必要时应对集装箱进行清扫并彻底消毒。
(三)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1. 苜蓿草离境前,SMOAF应按照双边议定书要求对苜蓿草进行现场检疫。如经检疫发现活的有害生物,该批苜蓿草应不准输往中国。SMOAF只允许经检疫合格或经熏蒸处理合格的苜蓿草向中国出口。SMOAF采用的熏蒸处理技术指标须经质检总局确认。
2.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SMOAF应出具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证书样本见附2。
(四)标识要求。
每批货物的每个集装箱内应至少有一个包装标志,注明加工厂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码及“苏丹苜蓿草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文字样。
六、进境检疫
(一)证书核查。
1. 核查进境苏丹苜蓿草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核查SMOAF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是否与样本相符。
(二)货物检查。
根据《检验检疫工作手册》植物检验检疫分册中《进境饲草检验检疫工作程序》的规定,结合本要求第五条和附1所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对进境苜蓿草实施检验检疫,必要时抽样送实验室进行检疫鉴定。
七、不符合情况处理
进口苜蓿草发生以下不符合情况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无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无标志或标志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作除害处理或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发现其他活的有害生物,作除害处理;
(四)发现土壤或未经中国批准的转基因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五)发现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禽类羽毛、饲草根、籽粒以及其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植物残体、金属材料等或不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作除害处理、退回或销毁处理。
若发现足够严重的违规情况,质检总局将告知SMOAF,并根据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加工厂或整个产品以作整改等追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