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2016年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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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6-03-07 | 生效日期 | 2016-03-07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近日我局从韩国驻华使馆获悉,韩方因我国出口到韩国的木质食品器皿近来多次被韩方检出不合格情况,主要是甲醛含量超标。因此,韩国食品和药品安全部(MFDS)依据《韩国食品卫生法》将对2016年2月29日以后从我国装运输韩的上述产品实施“检查命令”,要求进口商必须提供由MFDS认可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甲醛含量不大于4mg/L,韩方同时提供了MFDS认可的我国检测机构名录(见附件)。
国家质检总局提请相关出口食品接触产品企业密切关注韩国食品和药品安全部的具体规定及相关动态信息,及早采取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附件: MFDS认可的我国检测机构名录
质检总局
201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