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国质检动函〔2016〕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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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6-02-19 | 生效日期 | 2016-02-19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各直属检验检验局,中国检验检疫协会:
2015年印尼发布了农业部长4号令,要求自2016年2月17日起,103种进口植物源性食品农产品必须来自通过印尼食品安全体系认证的国家,未通过体系认证国家的食品农产品需随附经印尼食品安全体系认证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总局现正在申请印尼国家食品安全体系认证。
为了避免对我输印尼食品农产品贸易造成影响,总局向印尼主管部门提出了190家实验室体系认证申请。目前,经多次技术磋商,印尼主管部门已认可了中方推荐的部分实验室及其对部分产品的检测项目,并将继续评估其他实验室和其他产品。为了保障我输印尼植物源性食品农产品贸易发展,保护我方企业合法利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局将印尼实施的相关法规(附件1)对辖区内相关企业进行宣传,并进行技术指导。
二、请获得印尼官方认可的实验室(名单见附件2)自即日起参照印尼官方要求(限量标准见附件3),应企业申请,对输印尼植物源性食品农产品(附件2)开展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出具相应报告。检测报告须为中英文对照版本。检测所涉及的费用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请各局通知企业要按照印尼官方的要求,在指定网站上(https://notice.karantina.pertanian.go.id/)对启运出口的货物实施预申报,并填写检测报告的相应信息(填写注意事项见附件4)。
四、根据印尼方面反馈,其正在对中方推荐的其他实验室进行评估,总局将不定期更新获得印尼官方认可的实验室、产品及检测项目的名单,请及时关注总局网站信息。
各局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动植司或食品局联系。
联系人:动植司 骆军,010-82261911,luoj@aqsiq.gov.cn
食品局 徐亮,010-82262021,xul1@aqsiq.gov.cn
附件:1. 印度尼西亚2015年农业部长第4号条例介绍
4. 预申报单填写注意事项
质检总局
2016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