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6〕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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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6-02-01 | 生效日期 | 2016-02-0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复函批复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法添加药品氨茶碱、双氯芬酸钠违法行为定性的请示》(冀食药监〔2015〕4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非法添加的物质不仅限于《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和《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所列物质,氨茶碱、双氯芬酸钠也属于非法添加的物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