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质检食函〔2015〕1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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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5-12-09 | 生效日期 | 2015-12-09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检验检疫 | |
备注 |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近日,1批不符合植物检疫要求的大米,未经出口方和我检验检疫机构检疫便通过网购保税跨境电子商务方式进行销售并流入消费者手中,造成了恶劣影响。该事件暴露出我检验检疫机构在对网购保税跨境电子商务进境的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监管工作中存在漏洞。为进一步规范网购保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工作,防止病虫害传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确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动植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是我国对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的一项基本要求,对保护我国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意义重大,也是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各局要时刻保持“底线思维”,将依法履职、保障安全作为开展相关工作的前提和目标,在思想上予以高度重视。
二、进一步加强宣传指导
各局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通过网购保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动植物源性食品企业的指导,帮助企业切实提升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能力。一是加强宣传,帮助企业了解我国动植物检疫相关规定,提升质量安全意识,深刻领会保障国门安全是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二是加强培训,帮助企业了解我国进口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准入、检疫审批、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指定地点检疫等相关制度,熟悉有关业务办理程序。三是加强服务,要在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国门生物安全的前提下,优化工作流程,便利网购保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动植物源性食品贸易开展。
三、进一步加强检疫监管
各局应严格按照动植检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对通过网购保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的动植物源性食品实施入境检疫。一是动植物检疫工作必须落实在“一线”。对不符合我国进境动植物检疫准入、检疫审批、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指定地点检疫等相关制度要求,不能提供输出国家(地区)官方出具的动植物检疫证书的产品,不得进境。二是对不符合动植物检疫要求的产品,应按照有关规定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口岸实施除害处理,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入境,无法实施除害处理或除害处理不合格的,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做退回或者销毁处理。三是严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产品直接销售。
四、严格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网购保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动植物源性食品的货主或代理人违反动植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各局应当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
各局要完善并强化对网购保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动植物源性食品入境检疫监管工作的管理。一是在制定相关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守动植检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得擅自突破法律、法规和总局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二是进一步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三是定期对辖区内的相关业务工作开展督查,对工作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应当立即整改。
各局在对网购保税跨境电子商务进进口动植物源性食品入境检疫和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报食品局。
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201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