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总局令第1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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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5-11-23 | 生效日期 | 2015-11-23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规章 | 专业属性 | 检验检疫,进出口 |
备注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5年11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2015年11月23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质检总局决定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六条中的“或个人”。
二、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其现场鉴定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国家质检总局对其机构、人员资格许可的有关证件”。
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三十条。
此外,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